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食堂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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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食堂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食堂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的伙食管理工作,提高饮食服务质量,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本着为师生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体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订此管理规定。一、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行政部门有关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二、食堂必须办理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从业人员身份证等证件),并将相关证件悬挂于醒目处,以便于日常检查。三、各食堂必须服从工商、税务、防疫、卫生、治安等部门及学院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把为师生服务放在首位。四、各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堂安全协议书及有关规

2、定执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五、食堂将全面推行“6T实务”管理,应做到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打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六、食堂严格实行晨检制度,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着洁净工作衣、帽上岗经营。每人不少于2套工作服,在工作期间做到勤洗手,勤换工作服,不戴项链,不戴首饰,不涂口红,不准在操作间吸烟、赤背、穿短裤。七、禁止使用一次性碗筷、一次性塑料制品。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八、消毒柜、灭蝇灯、冰柜等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不准只作摆设,食物存放要生、熟分开,预防交叉感染。九、各食堂应搞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售饭口窗台、操作间每天早、中餐后应及时清

3、扫,晚餐后应彻底清扫一次。垃圾按指定位置存放,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不存垃圾。十、为确保师生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食堂从业人员应服从学院安排,定期到卫生防疫部门体检身体,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十一、严格执行刷卡就餐制度,严禁现金交易,禁止收取现金。十二、为防止投毒及其它事故的发生,严禁学生及无关人员进入操作间买饭、就餐;严禁出售剩饭、剩菜及腐烂变质物品。十三、严格执行食品集中采购制度,采购的原材料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并索取发票或收据,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烂变质食品。原材料在仓库要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上架存放。防鼠设施齐全。十

4、四、做好消防安全,食堂内必须备有能用的灭火器材、指示灯等安全设备。十五、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缴纳不同数额的管理费或停业整顿。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后勤保障处。第二章食堂食品卫生制度1、组织全体食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检查制度,把学院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列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食堂卫生工作经常化、强制化。2、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要求。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有健康证方可上岗。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

5、戴工作帽、口罩、胸卡等。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一,必须使用售货工具或戴一次性手套。4、食堂应有专人分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院后勤保障处和医务室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食堂卫生的监督与检测,积极争取卫生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5、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饮食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发动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6、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根据季节变化和市场供应情况,注意合理搭配,使就餐者吃到价廉物美、卫生安全的饭菜。7、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卫生意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I。定期组织对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或个人卫生不好的炊事人员要及时调整。8、学院定期检查食堂各

6、种设备的卫生条件,不合格的要改进或更换。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要清洗干净,保持清洁。9、操作间要经常保持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标志明显,符合规范要求。第三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且每年复查一次。上岗期若患不宜从事食品工作病症者,要立即停职接受治疗,直到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回原岗位从业。二、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食品卫生专项知识培训,熟悉相关专业要求,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同时,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责任心。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四勤、四不、四要”

7、:1、“四勤”: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2、“四不”:不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得赤脚、穿拖鞋、背心;不留长指甲、不涂染指甲、不戴饰物;不在工作期间吸烟饮酒。3、“四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加工制作食品和配餐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收费和拿取食物时操作程序要分开。四、在操作间内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把头发固定置于帽内。临时离开工作间必须脱下工作衣帽,进入工作间再重新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五、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接触不洁物后,均要用肥皂及流水洗手并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

8、洗手并消毒。不得有面对食品说话、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六、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和分装食品、售菜时应戴口罩,销售食品时不能用手拿取直接入口的无包装食品,必须备有清洁卫生的包装纸或食品袋。收银人员不得直接接触食品。七、患有皮炎及痢疾、肝病等传染性疾病,不得上岗操作。第四章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学院食堂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

9、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第三条后勤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

10、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11、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后勤处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5、

12、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2、

13、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1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第十条责任及处分(一)处分原则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5、,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二)处分种类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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