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医院医疗纠纷防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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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总医院医疗纠纷防范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不断强化“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理念,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条件,转变服务作风,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病人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第三条健全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医院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责任落实,积极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第四条在医疗活动中,全院医务

2、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加强沟通,保护患者的隐私;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五条加强重要科室、重要人群、重要时间段的管理。1、重要科室(妇产科、骨科、儿科、急诊科)。2、重要人群(a、低收入阶层的患者;b、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c、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d、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e、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f、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g、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h、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i、住院

3、预交金不足者;j、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k、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l、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m患者选医师诊疗者;n、特殊身份的患者;0、低年资医师、护士;)3、重要时间段(交接班时、夜班时、重要节假日)第六条我院在医务科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医疗服务咨询和投诉,向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院内治安由保卫科具体负责实施,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责任制,积极完善安全防范机制,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制订并印发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报告、处置制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第二章医德

4、医风建设第八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制订落实行风教育、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努力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服务。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恪守医生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认真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和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以整洁大方的仪表、良好的言语态度来接待病人,想方设法为病人提供方便;应当了解尊重病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需求

5、,视病人为亲人,尽量满足合理需求,取得其配合和理解;应当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第三章医疗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会议,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分析医疗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制度,督促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第十二条质控科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第十三条: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2、在本科室发生的医疗

6、纠纷或可能医疗事故,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患者或医院的损失。科主任把纠纷尽可能在科室内解决。第十四条医院建立相关专业的质量监控小组,(质控小组组成见附1)负责各专业技术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专业相关操作规范,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检查评比活动。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建立由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检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章医院核心制度落实第十六条告知签字制度1.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7、如实告知患者或患方委托人。告知要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2. 告知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治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并签字证明。3. 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病历中,并请患方签名。(沟通模板见附2)4. 临床科室应当

8、在病人入院三天内对疾病的诊疗情况、主要诊疗措施、取得的预期效果以及下一步治疗方案、需要患方在哪些方面予以配合、以及患方对诊疗的意见体验等进行广泛沟通、告知并按规定在3天内完成医患沟通记录的填写。5. 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

9、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6. 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活检、内窥镜和介入诊治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7. 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征求患者(方)或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措施。8. 手术告知原则上由主刀医师负责,特殊情况可以委派有相应资质的助手告知,但告知内容应当经主刀医师审核同意。重大、疑难、多科合作、新开展手术必须由主刀医师亲自告

10、知。第十七条首诊负责和值班交接班1. 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必要时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2. 急危重患者需检查、会诊、住院或转院的,首诊医师应负责安排检查、会诊、联系科室和转院医院,并安排护送人员。3. 救治急危重患者时,首诊医师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收治科室等决定权,任何科室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4. 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5. 病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护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病情和医疗

11、措施交接应当详细,交接后应当签字并注明具体时间。6. 值班医护人员应负责病区患者突发情况的临时性医疗工作,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7. 值班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急诊抢救、急会诊等应立即前往诊治,并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8. 值班医护人员在病区早交班时,应当将急危重和新入院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交待清楚患者病情和尚待处理的问题。第十八条三级查房1. 医院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2.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

12、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每周不少于1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周不少于2次。低年资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12小时留院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3. 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会诊处置。4. 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录,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病例讨论和会诊1. 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病例均应组织会诊讨论。会诊讨论由科主任或主

13、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2. 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必须由分管院长批准后报送医务科。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讨论情况记入术前讨论记录本中。3.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或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的,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4. 死亡病例讨论,一般情况下应在3天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立即进行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

14、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员参加。5. 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6. 科间会诊,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必须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7. 全院会诊,因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当参加并作总结归纳。主管医师应当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8. 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

15、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危重病人抢救和报告1.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急危重病人抢救的,由医务科负责组织指挥,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安排。2.抢救重危病人时,发现可能为医疗事故或有过失行为的,医务人员和科室主任、护士长应立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应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或总值班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手术分级审批,准入制度。第五章病历书写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

16、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严禁伪造、销毁病历;临床科室要完善运行病历管理措施,严格交接班制度,防止失窃被盗。第二十三条医院病案室应当加强病案管理,依法为患方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建立完善复印复制登记制度,并在复印或者复制过的原始病历资料上加盖已复印标记;复印病历时,对患方提出的异议和意见,应当及时报告和反馈。第二十四条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经医院考核认定胜任本专业工作的进修医务人员可以单独书写病历。第二十五条病历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保持原有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修改(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去)并签名、写明更正日期,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严禁医务人员在有复印标记的原始病历中修改各种记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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