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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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丹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志丹县自行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志丹县自行车运动协会是由我县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广泛开展自行车休闲活动、环保活动、健身运动和竞技运动的非盈利性公益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全民运动,保护环境,绿色出行,从脚下做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团结全县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致力发展我县群众性自行车运动,增强全县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才,提高自行车骑行健身运动技术水平。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活,运动健身,享受自然的运动理念,为我县全民健身运动和体育运动的发展服务,为我县物质文明和

2、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县文体局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志丹县粮食局。第六条 协会服务中心:志丹县UCC自行车店(河滨路原木器厂背面)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和指导我县群众性自行车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我县全民健身运动发展。 (二)不断总结、研究我县自行车活动开展情况,促进我县自行车运动的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培养和选拔自行车运动骨干,为各级各类自行车竞技比赛运动选拔、推荐优秀人才。 (四) 举办全县乃至地区、全省自行车运动竞赛和表演,组织与周边县县区开展自行车运动竞赛交

3、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行车运动技术水平。 (五)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形象及产品宣传服务,促进自行车运动开展。 (六)领导和督促各俱乐部文明、健康、有序地开展自行车骑行活动,组织开展自行车运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 (七)接受并管理政府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开展自行车运动的资助、捐赠。 (八)推动我县自行车运动设施建设。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身体健康,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爱好自行车运动并愿意参加其中的活动。 (四)志丹县范围

4、内的居民、县直机关单位、工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先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和免责条款;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自行车运动安全和技术培训;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五)协会举办的刊物、出游活动和竞赛场地对会员单位和会员优先、优惠开放使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的团结; (

5、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协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六)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

6、在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他们由我县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积极分子组成。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体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在协会会员代表中推选产生,他们由我县自行车运动爱好者的优秀代表或我县自行车运动的贡献者、积极分子组成(第一届理事由广大自行车爱好者在会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7、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1名,顾问1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党的

8、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自行车运动,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委审查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县文体局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

9、特殊情况需要换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文体局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三)与秘书长共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与会长共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0、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和宣传等活动的服务性收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自行车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必须是会员切没有工资)。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

11、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县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所有工作人员的都实行自愿免费兼职服务,没有工资等劳动报酬。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修改后,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体委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12、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文体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前,应在文体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体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协会章程经2014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协会章程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证的使用管理: (一)会员证只限于会员本人使用; (二)会员证不得涂改; (三)会员遗失会员证应及时申请补发; (四)会员退会或停止会籍,应退回会员证。志丹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筹委会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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