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科标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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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科标本管理制度1、要十分重视检验标本,正确采集、验收、保存、检测,避免错采、错收、污染、丢失,否则,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检验标本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容器、采取时间、标本类型、抗凝剂选择、采集量、送检及保存方式等。急诊标本应注明“急。3、门诊、急诊病人的血液标本由门诊护士抽取,住院病人的血液标本由病区护士抽取.4、脑脊液、关节液、体腔液、脓液、前列腺液、阴道分泌物等标本由临床医师留取。5、尿液、粪便、痰液等标本由医生、护士或检验人员指导、并交待注意事项后,病人自行留取。6、接收标本严格实行核对制度,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病床号、标本类型、容器、标识、检验目

2、的等,所送标本必须与检验项目相符.不合要求者退回重送.在核对检验标本的同时,应查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检验申请单是否正确,完整,规范,如有不符要求者,应予退回,要求在纠正以后,再予接收。7、所有拒收或退回标本均应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病区、床号、送检医师、送检项目、拒收(退回)原因、拒收时间、经手人等.8、住院病人标本的运送工作一律由病区护工负责,原则上不接受住院病人或家属自行送检的标本。9、急诊检验标本要及时采集、核对、检验、报告。检测后的各种标本,应保存一定时间.尤其是脑脊液、心包积液、胸腹水液、胃液等标本,检验后应保存一周,以备查对.10、向外单位送检或接收外单位送检的标本应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11、候检标本保存的前提是不影响检测结果,所有因放置时间过长可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如血糖、血钾)不允许作为候检标本保存.候检标本的保存条件视检测项目的不同而定。候检标本的保存由各实验室项目检测者负责.12、除尿液和粪便标本外,其他标本检查完毕后,一律置冰箱保存3天才能弃去。13、保存的标本在临床医师或患者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检测结果重新复查。14、保存到期的标本集中放置丢弃在黑色胶袋中,密封后由工人送到医院医疗垃圾集中点统一处理。15、对使用完毕的细菌培养基,回收使用的要高压灭菌后进行洗刷,一次性的细菌培养基按一般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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