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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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律责任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直使评估界 感到困扰,最近几年来,评估界显现的多起评估师涉诉案件大多与评 估对象的权属问题相关联。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是不是应当 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形下评估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受到法律追究, 是评估界应当明确的问题。2003年,中注协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 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使评估界 在那个问题有了统一的操作标准,对社会公众和司法界正确熟悉评估 师的责任和评估的作用产生了有利的阻碍。一、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的制订目的主若是标准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明

2、确评 估各方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公共利 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评估行业、委托方、评 估报告利用者、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正确熟悉评估师、关注评估 对象法律权属行为,以正确熟悉资产评估的作用。评估目的与其权属状况有紧密的关系,尤其是以投资、出售、抵 押等资产所有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中,资产权属状况对评估报告利用 者和评估目的的实现更是有较大的阻碍,因此,评估师在执业进程中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进行关注。法律权属应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原那么的要求,可是咱们国 家以往不管是在理论上仍是在实务中,都偏向于对评估方式及评估原 那么的讨论,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

3、属问题那么有所忽略。究其缘故, 一方面咱们以为研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似乎不是评估师的“分内之 事”,另一方面很多评估师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不知如何关注资产权属 问题、不清楚关注的程度应如何把握。而且,从咱们国家的实际情形 来看,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规定超级多,政出多门的现象比较普遍, 客观上也给评估师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而且,委托方为一己私利, 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上弄虚作假、干扰评估师的工作独立性等等情 形层出不穷,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形相背离,致使法庭上作为被告的 评估师身影多次显现。由于咱们“圈内人”自身对评估师是不是应关 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应如何关注熟悉不统一,作为“圈外人”的社 会公众

4、、媒体乃至司法界人士对此产生各类观点和“误解”也就不足 为奇了。二、评估师应付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并适当披露评估师如何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和关注后所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长期以来在我国并非明确。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结构,产权不 明晰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最近几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中显现的纠 纷、诉讼,与评估对象的权属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行业本身、行 业监管部门、委托方、媒体、司法界等对评估师是不是应当对评估对 象的权属问题承担责任也存在不同的熟悉,有人以为评估师确实是评 估资产价值,对资产权属不承担责任,因此不必关注;有人以为权属 不清那么评估没成心义,因此评估师应付资产权属真实、合

5、法性承担 责任,这无疑又夸大了评估师的作用。由于对那个问题的模糊熟悉,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大多要求评估师不仅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承担责任,而且对评估对象权属问题承担责任,而司法部门、社会公 众也有这种偏向,乃至连涉案的评估师自己对此也熟悉不清。指导意 见对那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一,明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和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 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适当披 露。第二,明确了评估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 关当事方,评

6、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 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 执业范围。而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适当披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及其责任限制。指导意见规定,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 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 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形予以披露,但不该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 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 当

7、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 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不同。依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咱们对评估业务的明白得,评估师尽 管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资料验证的责任,可是应当关注权属资料的真实,而且若是发觉评估 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还应当适当披露。这事实上是说评估师尽管 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可是评估师仍是要对各 类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有个大体正确的熟悉,只有如此,在对评估对象 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时,评估师才能发觉并判定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是不是有瑕疵;也只有如此,一旦发觉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 才能进行

8、适当的披露(乃至能够说是艺术的披露,因为评估师一边面 对的是委托的客户,一边面对的是公众和法律)。尽管,适当的披露决 不是确认或发表意见,可是评估师只有把握了充沛的法律权属知识, 才能够“关注并适当披露二这就对评估师在各类资产的法律权属方面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养提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三、评估师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过错及认定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评 估师的民事责任主若是指评估师的专家民事责任,即评估师作为具有 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效劳的进程中,给委 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由责任主体一一评估师依法承担的民 事责任。在民法或侵权行为法领

9、域所说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 技术,取得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顾客或当事人提供专门效劳的 人。专家责任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 进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应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的过错责任一样应当有以下四个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 致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其中的过错是致害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致害行为是过错的 外在表现。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中,行为人是不是有主观过错又是超级 关键的一环。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致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 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10、。需要注意的是,过错尽管就其本质 而言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但对过错的认定却要紧应运用客观标 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在法律上通常利用“诚 信善意之人”的标准。 在一样情形下,关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 有一样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诚信 善意之人”是指一个受过一样教育,具有一样的知识水平和技术、具 有一样道德水准的人,那个“人”是法律上拟制出的一个标准人,“诚 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确实是法律关于一样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 度。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作为判定加害人有无过错的标准, 具体做法是将一个“诚信善意之人”在那时本地及其他一样条件下所 达

11、到的注意程度与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相较较:若是行为人的注意程度 达到或超过了 “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样 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不以为加害人存在过错;反之,若是行为人未 能达到“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没有达到一样的注意程度, 在法律上就以为行为人存在过错有些法律、法规和一些行业的操作规程关于有关人员的注意义务 予以特殊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应当达到专门的注意程度。这些负有专 门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如医生、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等,不仅要达到一样的注意程度,而且还要达到专门的注意程度。只 有在心理上达到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规定的专门注意程度,才 不具有“可归责的

12、”心理状态,即没有过错,进而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己经预 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踊跃地追求或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 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 害后果发生。未尽一样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 地位的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为轻过失。若是评估师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效劳的进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 人造成利益损害,评估师是不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要看评估师的 主观是不是有过错了。固然,由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没有提供真实、 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乃至是故意伪造、隐匿、销毁有 关资料的,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也应当

13、减轻或免去。过错是评估师侵权的组成要件之一,对评估师的过错认定也要运 用客观标准,也要有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标准,不妨称为“诚信 善意之评估师”,那个法律拟制出的标准人的注意程度应达到专家标 准,即在有关符合评估师执业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执业准那么和 规那么的规定下,具有评估师专业知识或技术,取得评估师执业资格 的专业人员所应达到的标准,在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关注方面, 由于不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乃至于司 法鉴定,因此不能以太高的标准来要求评估师。依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评估师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工作程序从事执业活动,或在主观上“明知”评估

14、对 象法律权属存在瑕疵,而没有充分披露造成侵权的,应当认定评估师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依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评估师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未能恪尽职守,缺少了应有的合 理的职业谨慎,应当明白而不明白或出于疏忽,而产生侵权行为的, 应当认定评估师存在重大过失或轻过失的过错评估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在主 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使其评估结果有违客观性,出具了与事实不符或 内容有疏漏的评估报告,咱们以为也不该承担民事责任。下面咱们依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并联系评估工作的特点,来分 析一下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进程中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可能显现 的

15、无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轻过失的各类情形:(一)、同意业务委托前1 .评估师在同意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 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明确告知行为 无过错;若是评估师没有明确告知行为轻过失(因为即便是评估师没 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遵法的要求来 讲也应提供真实、合法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即使资料不是绝对 的完整)。2 .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 料是不是存在瑕疵进行初步查验。发觉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时,或当委 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 象法律权属予以专门关注,要求委

16、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许诺函或说 明函予以充分说明。如这项工作没有做,在法律上尚不组成过错,因 为如此只是增大了评估工作关于评估师的风险性,还不能对评估结果 产生直接阻碍。评估师应当依照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 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阻碍,考虑是不是承接评估业务。若是 发觉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与评估目的存在重大矛盾,或委托方委托评 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且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 能提供许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评估师仍要坚持承接该项评估 业务,那么接合后期工作情形就可能推断评估师有重大过失的过错。(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工作进程中1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这时的查验应比 较详细、具体,这是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工作中最要紧的 内容。固然评估师也没有必要依照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 见的程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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