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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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69Y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十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的主要内容。 (ii)在不迟于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80(6A)(c)及82(2A)条的规定;及(iii)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或该船舶的建造日期后的15年(以较后者为准),符合第86(4)(b)条的规定;及(b)每艘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运载多于36名乘客的客船,如属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那么须在不迟于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17(1)(c)(iii)及(2)(b)(iii)条的规定。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第369Y章 第2条船舶的分类(1)为施行本

2、规例,现将本规例适用的船舶分为以下各类客船第I类。行走非短途国际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长途国际航程。第II类。行走非长途国际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国际航程。第II(A)类。具有或应具有属有效的名为“Passenger Certificate Class II(A)的证明书的客船,而该证书是发给行走任何种类的航程(国际航程除外)的船舶的。不属客船的船舶第VII类。不属第I、VII(T)、VII(A)及XI类船舶的船舶,而其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长途国际航程。第VII(A)类。用作鱼类加工或罐头制造工厂的船舶,以及从事运载受雇于鱼类加工或罐头制造业的人的船舶。第VII(T)类。行走的航程中包

3、括长途国际航程的液货船。第VIII类。不属第II、VIII(T)、IX及XI类船舶的船舶,该等船舶行走非长途国际航程,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国际航程。第VIII(A)类。不属第II(A)、VIII(A)(T)、IX、IX(A)及XI类船舶的船舶,该等船舶行走非国际航程。第VIII(T)类。行走非长途国际航程的液货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国际航程。第VIII(A)(T)类。只行走非国际航程的液货船。第IX类。行驶出海但并非行走长途国际航程的拖船及供给船(属第II及II(A)类的船舶除外)。第IX(A)类。不行驶出海的船舶。第IX(A)(T)类。不行驶出海的液货船。第XI类。行驶出海的帆船。(2)就本条

4、而言“长途国际航程(long international voyage) 指不属本条例第II部所指的短途国际航程的国际航程。第369Y章 第3条消防泵、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第II部防火与消防装置:客船属第I类的船舶(1)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置装置,以使至少2股本规例规定的水柱,能射到该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通常可到达的船舶任何局部,并能射到任何贮物室以及任何货舱在空置时的任何局部。(2)每艘4000吨或以上并属第I类的船舶,须设置至少3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而每艘4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那么须设置至少2个该等泵。每个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2套消防龙

5、头、消防喉及喷嘴同时各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个泵须符合第60条的规定。(3)(a)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I类的船舶上,通海接头泵以及使该等设备操作的动力源的布置,须确保不会因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而令所有消防泵失灵。(b)在任何小于1000吨并属第I类的船舶上,如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泵失灵,那么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独立驱动且用动力操作的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该泵须能从任何2套消防龙头及消防喉,透过符合第62(4)(b)条的规定的喷嘴,同时各产生至少一股水柱,并同时使船舶上任何消防龙头的压力维持在至少2.1巴(每平方毫米0.21牛顿)。(4)(a)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

6、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及喷嘴。该等设备的布置,须使该等设备在所有水密门及主垂直防火区舱壁上的所有门均关闭时,符合第61及62条的规定。第369Y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十一第369Y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十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的主要内容。 (ii)在不迟于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80(6A)(c)及82(2A)条的规定;及(iii)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或该船舶的建造日期后的15年(以较后者为准),符合第86(4)(b)条的颐阶婪篷脑秧谜岁要放杉蝴蚀宿拧其玄舔糖显抒白悉辙糠诽赎幼趁源启枷撰滋扬菜嫁往

7、会钝氦杭歇饱钞温淖卒垦青菜性锋盯丙记富昭龋唆铲库测珍(b)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I类的船舶上,消防泵、消防总喉管及消防龙头的布置,须使任何一个在内部位置的消防龙头能即时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供使用。另须作出布置,以确保本规例所规定的消防泵的自动起动能持续将水输出。(5)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须为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安装的消防龙头,设置至少一消防喉。该等消防喉只可用作灭火,或在消防演习及检验时用作测试灭火装置。(6)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如从毗邻的轴隧至A类机舱的低位处设置通道,那么须在该机舱外面接近入口处的位置设置2个已安装消防喉及喷嘴的消防龙头。如并非从轴隧设置通道,而是从其他一个或多

8、于一个舱间设置通道,那么须在其中一个该等舱间内在接近A类机舱入口处的位置设置2个已安装消防喉及喷嘴的消防龙头。如该轴隧或毗邻的舱间不属于逃生路线的一局部,那么无须备有上述设置。(7)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机舱内所有规定的消防龙头须安装消防喉及喷嘴。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8)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在每个特种舱及滚装货舱内,须就有消防喉的消防龙头的数目作出布置,使至少2股各由单一截消防喉且并非由同一消防龙头发出的水柱,可射到该舱间的任何局部。该等消防龙头须设于通往所保护的舱间的出入口附近。(9)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特种舱内除须设置本规例所规定的喷嘴外,另须设置至少3个水雾喷头

9、。第369Y章 第4条起居舱、货舱及效劳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1)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在舱壁甲板之下的每层甲板上须设置数目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使位于各主垂直防火区之间的每个起居舱、效劳舱及控制站,有至少2个手提式灭火器供随时使用。在位于舱壁甲板之上的围封起居舱、效劳舱及控制站,须在该等舱间的船舶每舷各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在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在该等舱间内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数目不得少于5个。此外,每个厨房均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及一张灭火毯;但如任何厨房的甲板面积超逾45平方米,那么须设置至少2个手提式灭火器及2张灭火毯。(2)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每个控制站内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3)拟供在某舱间内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一个须在该舱间入口处附近备有。(4)在每艘属第I类的船舶上,在每个特种舱及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货舱,须(a)按甲板舱的长度计,每40米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的布置,须使舱间的每一侧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且通往舱间的每个出入口亦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b)设置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船舶上须备有不少于2个该等喷头以供在任何该等舱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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