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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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XX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胶)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载体形式的纸质、电子、光盘以及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并于每年6月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

2、案的归档工作,上报学校档案馆。第四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第五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结果公示反馈报告、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或书面说明,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或校领导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或下达审计项目的任务文件,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四)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具体排

3、列规则如下:(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四)批不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审计项目主审确定的立卷归档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没有相应电子档案的各类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数字化加工,并保存其电子版档案。归档材料经审计项目主审复核并经兼职档案员检查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号立卷

4、。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跨年度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第十条审计处根据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永久及长期保存(三年及以上)的审计档案由档案馆保存,短期保存(三年以下)的审计档案由审计处保存。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兼职档案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涉密档案由审计处密封盖章后,归档到档案馆保存。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的,须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重大审计事项档案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审计档案借阅簿上做好记录。第十三条电子版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项目主审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兼职档案员统一作数据备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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