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制度-浙江大学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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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制度-浙江大学室与设备管理处 整改活动的整改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材料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材料系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格按学校设备处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在“五一节”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深入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整治活动具体工作内容: 1、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每年都

2、将依据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建立、更新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2021年已制定材料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材料系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材料系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2021年已制定材料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材料系实验室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材料系实验室安全守则等,并在每处实验室出入口的醒目位置明示;2021年已制定材料系应急喷淋洗眼器使用规定、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制定了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便于制度的实行还制定了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表(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按照“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

3、,对于新增加的实验室必须及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和卫生检查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并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将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2021年3月已对全系的加热设备使用状态进行了确认;4月对全系的剧毒品使用情况及场所进行了核查,并对以上两项工作做了留档备案。 加热设备核查确认表 剧毒品使用核查确认表 检查记录表 每月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巡查,并在此基础上还需不定期地进行核查和督查,以此促使全系师生积极主动地查找

4、、解决隐患,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化学品台帐 仪器使用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 原始申领记录留档 3、实验废弃物处置情况 加强宣教,增强师生的环保意识和理念。对于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严格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送处工作,坚决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剧毒品废弃物处置留档记录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我系已将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计划,并作为一项常规性教育。从2021年起已在本科生的认识实习、综合实习等教学环节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的讲解,并把1

5、6课时的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课程列为研究生新生的必修课程。 充分利用讲座、板报、横幅、校园网络等形式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广泛的宣传。材料系系网在原有的实验室安全板块基础上,2021年新开设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栏目,2021年又新增了“操作规程“栏目,这些都有利于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促使师生真正掌握实验室安全常识,促进全系的安全工作,使之“懂规章、明危害、会操作”。 5、隐患整改情况 对实验室内务、消防、水电、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实验废弃物、辐射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已排查出的问题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立即解决的隐患问题要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整改前 整改后 在

6、核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实验室存在隐患排查不彻底、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个别师生抱有没出事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某些细节方面的疏忽,我们不能坐等出事后才发现问题,要防范于未然,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措施,加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充分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实验室安全方面师生的培训,切实提高全系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将我系的实验室管住管好,坚决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篇:浙江大学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大学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浙大

7、发设20213号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1 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21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1

8、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职能部门、重要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 第三条 从事相关工作的各学院(系)、医院等学校二级机构,须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各相关学院(系)、实验室必须

9、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2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

10、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

11、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或二级 3 (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卫生部或农业部负责;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的资格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范围须通过校实验室处上报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第十条 实验相关人员须通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取生物安全实验室上岗证。从事病原

12、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须上报校实验室处备案,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向浙江省卫生厅(农业厅)的备案工作需通过实验室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 (一)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三)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五)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六)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七)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4 (十)实验室废弃物管

13、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三)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十一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第十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一)运输高

14、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在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按要求分装后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专用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不得通过公交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护送不少于2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 5 (一)保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二)实验室在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项目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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