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93465326 上传时间:2024-02-1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8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作为现代法治社会,诉讼活动应当以公正作为其价值取向,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考虑到社会的极其复杂性,在其具体的司法与诉讼活动中,价值观的取舍又呈开放性和多元化的趋势。诉讼价值取向的任何偏颇, 都会给整个社会与人类的进步增添反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也明确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XX 年第 2 期,第 44页。)显然在司法与诉讼活动中,其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公正,而且包括效率,两者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追求的二重目标。同时也有学者明确提出了诉讼效益问题,认为

2、“解决执法中的效益问题,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势在必行,是客观所需。”(注: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载政法论坛 20XX 年第 2 期,第 52 页。)在架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对公正、效率与效益的关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那么,公正、效率、效益之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关系呢?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一旦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诉讼的价值目标又将如何取舍呢?这正是本文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一、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我们知道,“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商品的价值。 简单地说,“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 价值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而是它的社会属性,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

3、劳动的社会关系。”(注:蒋学模著: 政治经济学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25 页。)价值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相当程度上还具有商品的可用性意义。显然,这是一种“实然”的理解。19 世纪后半叶,许多哲学家对价值问题进行了思考。“正如自然科学家将数学发展为理解自然的工具一样, 道德哲学家如今正致力于发展出理解道德本性的工具。这一工具被称之为价值学”。 (注:美马斯洛著:人类价值新论,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35 页。)显然价值又被赋予了“应然”的含义: “广义理解的价值是与人们利益和欲望发生关系的范畴,它包括一切可以成为目的、理想以及可以成为爱好、欲望、兴趣之

4、对象的东西”。 (注:王守昌著: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01、199 页。)甚至有人对价值的蕴义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价值是个关系范畴, 即反映在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及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具有多元性, 即反映在主体的不同需要和多种需要; 价值与价值标准具有取舍性,即反映在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与取舍趋向; 价值具有两大构成要素,即集中反映在价值标准与价值根基上。 (注:唐小虎著: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与价值,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06 页)马克思也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对待满足他们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著: 马克思、恩

5、格斯全集 ,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56 页。)尤其是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无法回避价值问题的。至于诉讼价值,当然只是法律价值的一种。它是将一定的价值观运用于诉讼活动或诉讼过程, 并由主体(通常是国家或公民) 作出选择或评价的一种体现。尽管由于主体或观念的不同, 诉讼价值观的认识与选择会有所不同。 但通常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诉讼活动能解决什么问题?即工具价值; 二是诉讼活动最终追求什么?即本体价值; 三是在不同价值产生冲突时如何选择?即价值取向。有的学者指出:“在法哲学中, 价值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方面它可指法律制度的伦理目标或道德理想, 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

6、根据及其具体运作中所要实现的理想结果, 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公共福利等;另一方面,价值又可以指人们据以确定和判断法律秩序和法律制度正当、 合理的标准和尺度。法律价值上述两方面意义是密切相关的。 因为这些抽象的价值目标一旦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具体地确定下来, 即可成为可测量的可操作的价值标准”。 (注:陈瑞华:“刑事审判程序价值论”,载政法论坛 1996 年第 5 期,第 56 页。)虽然此处的两个方面均属于法律的价值标准,但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涵义和指向不一定相同, 有时意味着法律的价值标准,有时则意味着法律的价值根基。 前者当然包含着法律的应然和实然属性, 即法律所

7、追求的理想和目的, 以及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判标准; 后者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即法律在形式上具有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关于诉讼价值理论,不同的观点和流派具有不同的价值原则。如绝对工具主义、相对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经济效益主义等,本文拟就诉讼活动中公正、效率、效益的关系进行粗浅探讨。(一)公正是诉讼价值的核心目标在中文里,“公正”即公平、正义、公道, 辞海从微观上解释为“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去待人处事的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在宏观上界定为“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 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讼,争也,从言公”。说文解字认为,“讼”即有公正、中立、裁判之意。在拉丁语系中,法的字源“ j

8、us ” 既有法之意, 又兼有公正之意。 从字意来解释, 公正与法具有天然的逻辑和现实性。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断言, 法就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界限。一方面,公正是法产生的逻辑前提和追求的永恒目标, 法正是因为社会公正的需要而产生并存在的; 另一方面,法是体现公正要求和实现公正的可靠性保障, 公正因法的产生和存在而得以实现和发展。但是,公正也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它具有多元性,不仅受制于时代的变迁、社会制度的重建, 而且由于社会中每个成员有不同的理解和情感,所追求的公正也不是相同的,有时甚至是相悖的。我国汉代之所以实行“春秋决狱”,因为当时认为一部 春秋所包含的理念代表着所有的公正。 俗语说:“老百姓

9、心里有杆称”,即每个老百姓心里都有一个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评价。 因此,试图明确完整地界定“公正”的概念是不现实的。 但尽管历史进程的各个时期价值追求迥异, “公正”的基本内涵却是恒定不变的。 从抽象意义上说, 它是人类的一种承认他人需求的美德,一种内心深处的向往,一种生活态度和精神。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审判程序公正和审判结果公正两部分。 前者当然属于程序公正的范畴, 而程序公正则最早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 后经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展, 成为古罗马中世纪自然法、 万民法和神判法等的最基本内容。 自然正义有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

10、官( nemo judex in parte sua );(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audi altem partem )。(注: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5 页。)显然,这两条同审判程序公正的关系极为密切。到了近现代,审判程序公正被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due legalprocess )或“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自然正义的上述两项基本要件,不仅被英国司法观念全面吸收,而且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争端时所必须遵循的最低程序和公正标准。受英国的影响,美国也接受了正当程序的观念,并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如1791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4、

11、5、6 条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 1788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将其效力进一步扩大到各州的诉讼,主要有“实体性正当程序”(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和“程序性正当程序”( procedural dueprocess )。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 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 而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本质在于防止专横和不合理的行为。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他认为,实质公正是指制度本身的公正,形式公正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形式公正意味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

12、律和制度, 但这种法律和制度本身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所以形式公正不能保证实现实质公正, 但形式公正可以消除某些不公正。如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享有抗辩权、无罪推定权、沉默权、质证权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诉讼法作为“分配权利与义务, 并据以解决纠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注: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8 页。)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就显得更为迫切。因为诉讼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冲突起源于利益的矛盾,是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必然结果。 解决社会冲突就是恢复被破坏了的正义, 为追求冲突的公正解决, 必然要求解决冲突的程序是公正的,

13、通过这一公正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目的。 因此,解决冲突的步骤设计和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标准,以冲突的公正解决为价值取向。公正概念最原始的含义就具有“平等地待人”、“给予每个人以应得权益”之意。 “不公正的审判将会动摇人类社会的基础”。 (注:英培根著:论司法,水天同译,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193 页。)法律公正是其他公正的体现和保障, 是社会公正最直接最明显的标志。 因为社会公正必须变为具体的制度、体制和程序,转化为一种可操作的规则。否则,社会公正本身就有可能成为空洞华丽的词藻, 徒有虚名。我们应当通过一系列监控司法权的行使的制度来达到公正, 以保障当事人

14、权利。 这主要表现为诉讼制度的开放性、公开性、民主性和严密性,谋求司法公正。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控诉人和被告人以及当事人都是公平对抗的诉讼主体, 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2)裁判者应确保中立,不得先入为主。这要求严格执行法官任命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 从而保证法官具有从事审判的素质和能力, 并确保法律纠纷由独立于控辩双方的第三者来审理; ( 3)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如提高透明度,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以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但不受社会舆论的左右;( 4)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利。各方都有充分机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15、,并对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二)效率是诉讼价值的有效保障“效率” ( efficiency )一词源于拉丁语 effetus ,辞海中指“机械、电器等工作时, 有用功在总功中所占的百分比”, 或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 现广泛用于物理学、 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 指物体所放出的功或能与输入的功或能之比,引申为工作的效果与所耗能量之比,即产出与投入之比率。 因此,法律效率可以界定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法律成本之间的比值, 主要考察的是司法、 执法等法律的实施过程。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 亚当 ?斯密首先将经济学的视野扩展到法学领域, 开创了以效率为取向来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 现在,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活动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首先,效率是司法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它追求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水平, 促使有限资源产生最大化效益。 人类社会的物质资源是有限的, 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非物质资源也是有限的, 但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因此,法律应以效率为价值目标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