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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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 ( 以下简称甲方): xxx 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方 ( 以下简称乙方):xx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 甲方将 xxx 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座落位置:xxx 九社区四至 : 东 : 海口街 南: 南十马路西 : 集贤街 北 : 南九马路占地面积:3.86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3394 平方米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 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全同承担

2、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 : 楼盖、屋 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包括 :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物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自行车棚。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文化 、体育娱乐场所。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

3、秩序的管理。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公共设施维修基金;3、承租户的房租。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 , 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 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3 年。 自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xx年 11 月 1 日。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十

4、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6、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 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第十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制订物业管理制度。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 政策的行为 , 提出请有关部门处理。3、 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对

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4、 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 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6、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 告知有关限制条件, 订立书面约定, 并负责监督。7、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8、 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 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 如需要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 , 须与甲方协商后报

6、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十九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 实现目标管理。1. 房屋外观 : 整洁无破损, 外观完好率100% 。2. 设备运行 : 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3. 房屋及设施、 设备的维修、 养护 : 及时处理用户报修, 按计划完成。4. 公共环境 : 环境设施完备, 实行标准化保洁。5. 绿化 : 绿化管理要经常化、制度化 , 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保证绿化成活率。6. 交通秩序 : 按规定做好小区内机动车辆出入及存车处车辆管理和保管 , 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 小区内车辆安全。7. 保安 : 加强防范 , 完成治安保卫工作, 保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7、8. 急修 : 随叫随到。9. 小修 : 及时率达98%以上。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1.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 , 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单室 9 元 / 月 , 双室 10 元/月, 三室 11 元/月收取。2. 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 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调整。3. 业主和物业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 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物业管理费的3%。元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 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 , 收费准须甲方同意。第二十二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

8、费标准如下:1、有偿服务按市场价规定收费。2、特约服务双方议价。第二十三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 , 由 业主和自管单位承担;大中修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更新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在中修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更新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大中修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 , 由 自管单位 承担 ; 改造、更新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

9、担。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大中修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 更新费用 , 由自管单位承担。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 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 , 乙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逾期示解决的 ,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 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 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 逾期未整改的 ,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 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甲方有权要

10、求乙方清退 ;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 乙方应给予甲方经 济赔偿。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 ,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2 万元的违约金;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 应给予经济赔偿。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 天内 , 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 , 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后 , 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 可续订合同。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 , 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

11、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 , 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6 页 , 一式三份 , 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各执一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 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 ,达不到使用功能, 造成重大事故的 , 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 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签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执行期间 , 如遇不可抗力 ,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 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 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协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双方如续订合同 , 应在该合同期满 30 天 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xxxx 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 :代 表 人: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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