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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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购销合同精选范本签订合同有利于利益的保障,下面,为大家带来产品购销合同 精选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产品购销合同精选范本一供方/ 乙方:需方/ 甲方:甲、乙双方根据 * 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 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 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一、合作方式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或传真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二、价格条款1 、乙方应根据报价单 (标书)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 按照报价单 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2 、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

2、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 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 ( 包括误 报的错误价格 )以书面方式通知, 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 ( 个别产品 除外)3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给予最终 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 )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 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4 、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三 支付方式1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 前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 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2 、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

3、来支付乙方的货款, 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 甲方在未确 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四、交货方式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 甲方要求时间为准, 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 则当日以最短时间 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 特殊商品除外 )2 、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 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 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 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 质量 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

4、的标准, 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 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 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 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3 、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六、合同附则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 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 年,到期后若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顺延,继 续生效。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 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产品购销合同精选范本二总合同号: 字第 号供方:需方: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 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 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钟表眼镜、 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 销业务。具体品类 ( 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 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6、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 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 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 补充协议与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 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 含合同变更手续 ) 对方应在 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 ( 或电报 )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 成前,原具体合同

7、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 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 失,由需方负担 ; 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 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 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 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 ; 对于暂定价 ( 参考价 ) 商品, 允许上下差幅在 10%-15%以内执行 ( 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 ) ,合同中 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 (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8、。在合同规定的交 ( 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 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 ( 指运出 )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 ; 遇价格下调时,按 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 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 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 ;对同城要货单位 ( 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 )就厂 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 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

9、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 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 商品质量, 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 按国家标准或专 业标准执行 ; 无上述标准的, 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 ; 无生产厂企业 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 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 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 增加的包装 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 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 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十天

10、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 * 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 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 自理; 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 提(遇节假日顺延 ) ,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 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 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 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 才能发货。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

11、路线、 工具、到达站 ( 港) , 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 港) 时,应及时通知 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 港) ,因此增加的费用 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 工具、到达站 ( 港) ,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 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 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 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 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

12、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 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 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 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 立即详细检查, 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 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 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 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 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 ; 属于 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 管,收货后十日内

13、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 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 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 国内水路、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试行) 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 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 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 (单个商品价值在 2 千元以上的 在十五天内 ) ,向供方提出查询 ;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 应在收到货物后 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 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

14、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 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 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 供应发货单号码 ( 即调拨单,下同 ) 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 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 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 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 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 ( 零配件除外 ) , 对笨重商品 ( 如缝纫机头、 部件等残品 ) 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 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

15、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 ( 如错发、多发部分 ) 无合同、严重质量 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 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 ; 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 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 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 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 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 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 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

16、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限前三十天以书面 (或电报 ) 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 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 下第 种方式(1. 托收承付;2. 款到发货;3. 银行汇票;4. 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 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还应进行赔偿, 补偿违约金 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 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5%之间确定 ) ,但需方有特 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 逾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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