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兴实业铂丽廊广场经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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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广州越兴实业铂丽廊广场商场经营守则广州市越兴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铂丽廊广场商场使用经营守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铂丽廊的商场管理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承租商铺装修的管理第五章 公共秩序的管理第六章 饮食业和娱乐业商铺的管理第七章 保安管理第八章 消防管理第九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章 宣传推广活动的管理第十一章 退场手续第十二章 违反本管理守则的责任第十三章 本管理守则的修订附录一 店铺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及部分用料的规范附录二 中央设备系统工程的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附录三 店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附录四 饮食业店

2、铺的装修安装的设计和施工规范附录五 铂丽廊空调、水、电供应和电梯服务指南附录六 铂丽廊各类电梯使用的管理办法附录七 供水、排水、用电和燃气使用的管理铂丽廊广场商场使用经营守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铂丽廊广场的商场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建立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体制,保障发展商和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和保持铂丽廊的良好商誉和形象,促进铂丽廊的商业繁荣,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本守则对铂丽廊的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均有约束力,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必须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管理。第三条 本守则所称的铂丽廊是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912974号的滨江铂丽廊广场。第四条 商场管理人以维护铂丽廊的公共秩序

3、,为承租人和顾客提供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协助发展商实现铂丽廊的资产保值为宗旨。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铂丽廊的管理水平,商场管理人将听取承租 人的合理建议。第六条 本守则所称的承租人是指与发展商订立滨江铂丽廊租赁 合同和滨江铂丽廊广场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书,有权使用铂丽廊店铺的人士、组织、机构或单位。第七条 本守则所称的租赁合同是指发展商与承租人订立的滨江 铂丽廊租赁合同和滨江铂丽廊广场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书。第八条 本守则所称的商铺是指在铂丽廊内承租的店铺物业上经营 的单位。第九条 本守则所称的店铺是指铂丽廊内的店铺、仓库、办公室等 可供商业使用的场所。第十条 本守则所称的管理办法是指商场管理中心根据

4、本守则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的各项有关铂丽廊的商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铂丽廊的商场管理第十一条 下列铂丽廊广场公共事务由广州市越兴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管理和负责:(一) 电梯、通道、平台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二)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空调、照明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三) 排水、排污、排气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四)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五) 保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保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六) 停车场的管理;(七) 保持环境卫生;(八) 负责绿化等美化环境的工作;(九) 负责公用休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十) 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和租金等服务;(十一)

5、 负责商铺的信函、报刊、杂志的分发;(十二) 处理承租人及其商铺和顾客的投诉;(十三) 负责铂丽廊的宣传、推广活动;(十四) 解答承租人及其商铺对管理工作的咨询;(十五) 店铺的装修管理;(十六) 本商场使用守则规定的其他由管理中心管理和负责的事务。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在实施商场管理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修订或者废止已实施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或者废止应当在实施前通知所有承租人。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以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承租的物业。第十四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时,管理中心有权及时制止,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发展商和其他承租人的影响。第十五

6、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租方、商场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索赔。第十六条 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形外,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经管理中心同意的人员进入店铺内实施商场管理工作须事先通知该商铺。 经事先通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经管理中心同意的人员,可以到店铺内了解或者检查承租人使用承租物业的情况,检查或者维修公共设施。第十七条 因铂丽廊使用的需要,管理中心可以临时关闭通道、门、窗,或者暂停提供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服务。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

7、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铂丽廊公共区域的装饰。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实施守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管理行为时,无须通知承租人和各商铺。如果承租人认为其利益因管理中心的上述行为而受到影响或者损害的,条件允许的,管理中心尽量改善和改进,但是,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要求管理中心或出租方赔偿。第二十条 非因管理中心的过错引起的铂丽廊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障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一条 非因管理中心的过错引起的爆炸、火灾、水患等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或商铺应当自行负责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管

8、理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或商铺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其承租的物业的使用权。管理中心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合理使用铂丽廊内公用设施。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店铺进行室内装修,以及对所作装修进行维修和维护。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和商铺有权对铂丽廊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在铂丽廊内承租人及各商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损害铂丽廊的装饰、装潢;(二) 占

9、用楼梯、电梯、通道、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三) 乱抛垃圾、杂物;(四) 乱搭、乱贴、乱挂等;(五) 聚众喧闹;(六)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 经营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业务;(九) 妨碍他人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区域;(十) 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管理中心制定的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租方、管理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各商铺的员工或者为承租人和各商铺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租方、管理中心和其他承

10、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铂丽廊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铂丽廊的公共区域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保安等公共设施。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铂丽廊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的违法活动。第三十四条 各商铺应当自觉维护铂丽廊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综合服务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应当配合管理

11、中心在铂丽廊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第四章 承租店铺装修的管理第一节 报装申请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约定的入伙日起七天内持入伙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店铺的验收手续,并领取有关装修的资料。 承租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收手续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承租人的实际验收日。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七天内向管理中心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出具的店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相关设计费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在店铺经营期间需改动铺内格局,包括改动天花、地面、墙体、水电、消防设施等的,均属二次装修,须按本守则有关装修规定办理。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应符合本守则“附录一”的要求。第

12、三十九条 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图纸:(一) 对一般店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大型店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二) 机电的安装方案和图纸,原则上由广州市设计院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三) 承租人改动装修方案或图纸,须经管理中心同意。管理中心审查改动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四十条 店铺内的照明、动力、消防、空调等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广东省机电安装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公司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四十一条 店铺的装修、安装涉及改变铂丽廊的空调、消防、保

13、安、广播、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供电、通讯、供水和排水、燃气、环境保护工程等中央设备系统的,承租人应在报送设计方案和图纸前向管理中心申请。前款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在申请核发场地施工许可证前,在管理中心指定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中选择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与其订立设计、施工合同。管理中心指定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列“附录二”。第四十二条 店铺装修施工前,承租人向管理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店铺须缴付装修按金5000元;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店铺须缴付装修按金10000元。承租人还须支付管理中心通知缴纳的服务费等费用。服务费由审批费、公用水电费和保安费组成,服务费须在装修前付清。其中,审批费为每次每平方米10元,公用水电费为每平方米20元,保安费为每平方米20元。装修设计方案经多次审批的,承租人还须承担每次审批的审批费。第四十三条 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经管理中心批准或视需要报业主或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已向管理中心支付本守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费用后,承租人应向管理中心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方可施工。第二节 施 工第四十四条 场内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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