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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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交工验收,保障通道安全有效通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湖北省通村公路验收办法,结合地方县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新建、改建工程的交工验收活动。第三条 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应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个阶段施工或是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五条 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

2、通道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合同文件与其他依据不一致时处理:1、新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衔接。原则按照新的执行。2、部颁标准间不一致时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3、招标文件提出部分指标比标准更严格时,施工过程控制以招标文件为准,最终评定以现行评定标准为准。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宜巴高速公路地方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第七条 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

3、真实和科学。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 交工验收条件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自检合格要求(一)分项工程完成随时进行评定。(二)各分项工程完成进行系统自检,对各分项进行评定、汇总各

4、工序的检查记录、测量、抽样试验等资料提出中间交工申请。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要求(一)监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进行抽检,关键检测项目抽检频率为30,其余项目为20,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确认,作为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的依据。(二)工程基本结束时对监理的合同段按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逐级汇总质量得分和评定质量等级作为监理单位对合同段的最终质量评定。监理工程师在质量评定时原则上全部使用自行抽检的数据。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具备条件(一)工程实体已基本完成(二)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并进行了初步的整理第十二条 交工

5、验收时竣工文件要求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目录即“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科研、新技术资料”完成组卷,并进行简装。第十三条 验收申请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交交工申请具备的条件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检合格2)向项目法人提交申请并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3)交工验收申请应附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申请的内容和格式1)交工验收申请的范围2)自检评定结果3)工程量清单4)尾留工程计划5)附件: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第十六条

6、 监理对施工单位交工申请审查1)监理工程师根据掌握情况、抽检资料、监理评定结果对申请及所付资料审查。2)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把审查意见、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报告提交项目法人。3)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要在7天内通知施工单位是否接受,14天内完成审查。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交工申请处理1)项目法人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交工申请7天内明确答复是否接受。2)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5天内组织交工验收工作。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交工检测申请处理1)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项目法人的检测申请后28天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意见。2)监理单位对交工验收申请的审查方法及出具的意见第十九条 审查的

7、内容及方法1)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2)现场检查: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需要恢复项目检查。3)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评定。4)资料检查。第二十条 审查意见1)对与有关要求存在较大的申请报告,可不予接受,写明审查意见及时退回。2)对符合合同有关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予以接受,并必须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第二十一条 监理书面审查意见1)施工单位提交申请的过程,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结果;2)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的评定结果;1)核实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明细表;2)对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如何修复,对剩余工程制定监理计划。3)通过审查的及时通知相应施工单位审查结果,并

8、将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查意见、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监理工作总结一并报项目法人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方法及审查同意验收后需要做的工作1)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查,重点放在审查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评定上。2)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前的检测。3)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现场检测的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建设项目必要的技术、质量等相关文件资料;4)及时提供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诸如沿线桩号、水准点、导线点等检测所需基础资料;5)接到检测方面需要澄清问题或补充资料通知后要及时做出答复;6)负责检测现场的交通疏导和工作环境安全。第二十四条 参加交工验收的各方1)项目法人:宜巴高速公路

9、地方建设协调指挥部;2)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邀请设计负责人或法人参加)3)监理单位:高级驻地、各专业监理工程师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共、质量负责人及其配合人员第二十五条 验收内容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是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七)按交通部规

10、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一工程进度1. 合同及实际施工工期;2. 生产组织情况二履行合同1.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是否更换;2. 主要机械是否存在不足或性能不良的问题,是否存在进场不及时或未经许可撤离现场;3. 有无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三竣工文件1. 竣工图与竣工工程是否相符;2. 施工原始记录、自检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后补资料;3. 资料的真实可信度四安全生产(1)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次数及死亡人数五文明施工1. 规章制度建设情况;2. 文明工地建设情况;3. 是否存在破坏环境和乱占

11、土地六廉政建设1. 措施是否健全;2. 是否存在因不廉政被清退或处分的人员或存在被起诉的人员;3. 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设计质量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一设计方案1. 总体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存在不足之处;2.是否存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之处二设计文件1. 是否按编制办法编制;2. 设计差、错、漏之处;3. 因设计引起质量事故;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的变化;相对合同价增减比例三设计服务1. 按合同派驻设计代表情况;2. 设计变更处理是否及时;监理工作情况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一人员机构1. 监理人员持证情况;2. 监理人员合同到场情况;3. 监理人员被清退情况;4.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2、工作责任是否明确,及在执行中落实情况;二质量控制1. 独立抽检频率以及工地巡查、重要工序旁站情况;2. 资料签认是否规范;3. 质量控制的内容、方法及重点是否恰当;4. 质量事故情况;5. 由于质量返工的情况;三进度控制1. 合同管理的措施是否恰当,落实是否到位;2. 合同工期,实际工期四投资控制1. 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支付程序执行;2. 根据现场核实的工程数量,检查工程计量是否准确五监理资料1. 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六廉政建设1. 措施是否健全;2. 是否存在因不廉政被清退或处分的人员或存在被起诉的人员;3. 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验收各方职责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

13、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2)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工验收质量评定1)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2)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

14、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3)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第二十八条 交工验收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九条 缺陷修复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附件1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湖北省通村公路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巴高速公路施工主通道工程的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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