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学年度全国学生音乐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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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南投縣初賽實施要點 壹、依 據:9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貳、目 的: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二、加強南投縣各級學校音樂教育。參、指導單位:教育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肆、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伍、承辦單位:南投縣立草屯國民中學。陸、協辦單位: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南投縣各級學校、南投縣音樂協進會。柒、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項目組 別資 格 說 明團體項目、個人項目國小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國中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3.經

2、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高中職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大專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

3、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科、系、所、班者,組為就讀非音樂科、系、所、班者。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3.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二、同一類組每一位學生僅得擇A或B組報名。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若A組報名結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則由本會逕予合併為B組競賽。四、團體項目A組隊伍中,音樂班之學生人數於比賽時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

4、團體項目B組團隊成員不得包含音樂班學生。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捌、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207個類組)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98個類組)比賽組別(打v者)比賽類別國小國中高中

5、職大專組隊規定參賽資格個別規定A組B組A組B組A組B組A組B組(一)合唱同聲合唱1. 參賽學生以25至6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乙、丙組參賽學生放寬為18至65人。1.國中B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4.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例如:男聲合唱的伴奏應為男學生。男聲合唱女聲合唱混聲合唱(二)兒童樂隊1. 參賽學生以15至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乙、丙租參賽學生放寬為10至60人。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

6、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3.不得另有伴奏人員。4.乙、丙組得由非學生彈奏鋼琴。(三)管弦樂合奏參賽學生以30至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不得另有伴奏人員。(四)管樂合奏參賽學生以10至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1.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琴不在此限。2.不得另有伴奏人員。(五)行進管樂70人以下場地寬度

7、80碼,深度40碼。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不設下限;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不設上限。另可有指揮數人。1.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2.不得另有伴奏人員。71人以上(六)弦樂合奏參賽學生以10至7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不得另有伴奏人員。(七)室內樂合奏鋼琴三重奏參賽學生:三重奏3人,四重奏4人、五重奏5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2.不得另有指揮及伴奏人員。弦樂四重奏鋼琴五重奏木管五重奏銅管五重奏口琴四重奏(八)國樂合奏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不得另有伴奏人員。(九)絲竹室內樂參

8、賽學生以3至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1.南管、北管得報名本類比賽,其指定曲另外公布。2.不得有指揮及伴奏人員。(十)直笛合奏1. 參賽學生以15至3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2. 乙、丙組參賽學生放寬為10至35人。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十一)口琴合奏參賽學生以9至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

9、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十二)打擊樂合奏參賽學生以6至2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不得另有伴奏人員。使用有調集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樂器、鍵盤樂器及鋼琴。共同規定事項:1.室內樂合奏國小A、B組為本縣自行增加比賽項目,不參加全國決賽;比賽時演奏1首自選曲。2.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請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大會。3.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指揮及鋼琴伴奏。5.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其指揮不限身分

10、,換曲時可換指揮。6.凡違反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一律不予計分。二、個人項目(共18類、計109個類組)比賽組別(打v者)比賽類別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A組B組A組B組A組B組A組B組(一)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二)長笛(Flute)獨奏(三)雙簧管(Oboe)獨奏(四)單簧管(Clarinet)獨奏(五)低音管(Bassoon)獨奏(六)薩克斯風(Saxophone)獨奏(七)法國號(French Horn)獨奏(八)小號(Trumpet)獨奏(九)長號(Trombone)獨奏(十)低音號(Tuba)獨奏(十一)木琴(馬林巴)獨奏(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

11、口琴)(十三)箏獨奏(十四)揚琴獨奏(十五)琵琶獨奏(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十七)阮咸獨奏(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十九)排笛獨奏(本縣增加項目)共同規定事項:1.排笛獨奏:(1)演奏自選曲1首。(2)排笛及伴奏樂器不予限制。(3)須現場伴奏,不得使用其他各種形式之音響伴奏。(4)各組報名人數未達3人則不辦理該組比賽。(5)為本縣自行增加比賽項目,不參加全國決賽。2.木管樂器(一)至(六)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3.銅管樂器(七)至(十)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4.國樂(十六)及(十七)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5.個人項目之伴奏人員最多3人,不限身分,換曲時可

12、換伴奏。另,鋼琴伴奏時可有翻譜人員。玖、比賽規則:一、基本規則: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2.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3.指定曲目已隨同實施要點公布。4.本縣初賽個人項目自選曲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全國決賽時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團體項目不受限);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5.演出曲目與公布之指定曲目或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6.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7.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評審決定酌予扣分。8.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9.違反本要點第柒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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