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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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巡查范围:(一)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月光潭水厂一泵房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o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

2、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i(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水质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快艇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第七条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内容包括水源水的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pH值、臭和味等指标,记录内容重点要突生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第八条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公司或上级部门报告。第九条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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