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江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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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第三条 江苏省境内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分工如下:(一)省公安

2、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等工作。(二)省辖市公安局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等工作。(三)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范,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第六条 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

3、下几种情形:(一)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二)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三)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第七条 因第六条所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网络服务平台(http:/221.226.3.58:9001)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系统自动连接全国人员信息库,验证申请人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全国人口库的人员。第八条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4、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受理审查的公安机关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http:/10.32.208.54:8001/mbxxglxt/),查看系统反馈的自动比对结果(需自申请单位提交网上申请信息第2天后查看),并在系统中录入与比对结果一致的审查意见。背景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交还申请人。第九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系统将自动验证申请人的爆破作业从业经历、设计施工业绩、学历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情形如下:(一)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

5、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员、安全员资格的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设计施工业绩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后连续工作时间)和设计施工业绩(申请人作为第一设计人实施且进行系统备案的项目)由系统自动验证;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验证学历。(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连续工作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在学历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6、。需提供学历在线验证码的,申请人应访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简称“学信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码和在线验证报告(获取方法见附件3)。第三章 培训第十条 经省辖市公安局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应聘请经省公安厅认定的师资授课。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7、信息系统(http:/)中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经省辖市公安局备案后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结果,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见附件4),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第四章 考核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背景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四)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五)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六)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

8、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中,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应向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提交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出具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理学、工学学科认定,参照附件5。(二)从事爆破作业经历证明,包括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9、复印件、工作经历和获奖证明等。(三)设计施工业绩证明,包括作为第一设计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申请人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附件6要求。第十五条 考核30日前,省公安厅、省辖市公安局应分别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省辖市公安局确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后,直接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并在考核1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附件7)报省公安厅。其中,省辖市公安局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方式选择“机考”。省公安厅统筹确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时间后

10、,有考核需求的省辖市公安局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并在考核2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和参加考核人员的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其中,省辖市公安局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方式选择“笔试”。第十六条 考核10日前,省公安厅、省辖市公安局分类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审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省辖市公安局负责审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第十七条 省辖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间组织考核。考核结束10日内,省公安厅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省辖市公安局录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同时,省公安厅、省

11、辖市公安局分别在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第十八条 对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申请人考核合格且经公告无异议的,省辖市公安局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信息,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十九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省辖市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

12、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省辖市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向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因毁损申请补发的应交回原证。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爆破作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因故不再

13、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结合对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预警”模块,及时核查处理系统发布的问题爆破作业

14、人员信息。对核查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为其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或注销。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因

15、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一)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二)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工作单位。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省公安厅或治安总队下发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附件1:爆破作业人员条件及作业范围表 等级条件项目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高级/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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