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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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团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构建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团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44 团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用人单位。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 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制度。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 A、B、C、D 四个等级标准。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 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

2、序进行。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一)制定和履行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六)遵守国家工作时间规定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 况;(八)执行职业培训、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的 情况;(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十)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十一)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况。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 A 级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一)按

3、时参加年度劳动保障年审且合格;(二)建立合法的、完善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三)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 95以上;(四)劳动合同应签已签率达 100,并能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五)能够依法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和工资支付制度;(六)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七)依法参加所有险种的社会保险,没有欠费现象,没有被确认的投诉 或举报的记录,各险种参保率均在 95以上,按时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 审;(八)特殊工种 100培训就业,技术工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九)年度内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或虽

4、被投诉 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能够自行及时纠正;年度内日常 巡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年度内无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 的事件发生;(十) 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没有使用童工的情况;(十一)年度内未发生被确认违法的劳动仲裁案件;(十二)依法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十三)积极主动、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重大信息;(十四)依法成立工会组织。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授予“劳动保障诚信3A用人单位”称号。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 B 级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一)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合格或基本合格;(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且比较健全;(

5、三)执行招用劳动者规定、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 85以上;(四)劳动合同应签已签率在 85以上,并能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五)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六)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每月发 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七)基本上能按规定参加各险种的社会保险,年度内曾经出现过被确认 的投诉或举报的记录,但能主动自行改正或能积极配合稽核部门进行整改,各险 种参保率均在 85以上;(八)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达 85以上;(九)年内被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 2 起以下,并能够按照劳动 保障监察指令依法改正,

6、且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年 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年度内无群体性上访等影响 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十) 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没有使用童工的情况。(十一)年度内未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动仲裁案件;(十二)积极主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处劳动争议;(十三)按照我区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重大信息。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 C 级用人单位:(一)在劳动保障年审中提供虚假信息、年度劳动保障年审不合格或当年 无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二)没有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7、或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含有违法内容;三) 未按规定招用劳动者,办理录用备案人数低于 85、高于50的;(四)劳动合同应签已签率低于 85、高于50,不能按规定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六)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七)存在较为严重的应参保而未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或冒领社保待遇问 题的、有欠费而不主动缴清,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或某一险种参保 率低于 80的;(八)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 率低于85、高于 50的;(九)未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或使用童工的;(十

8、) 年度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造成 3 起以上投诉、举 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集体劳动争议等事件发生的;(十一) 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受到处罚的;(十二)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十三)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四)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或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十五) 不按照我区相关规定依法、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重大信息。第十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

9、章情况之一的,一 经查实,列为劳动保障诚信D级用人单位,并将违法事实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 会公布:(一)使用童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应签劳动合同而未签劳动合同,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故拖欠30人以上工资,或无故拖欠10人以上工资超过2个工 资支付周期的;(四)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拖欠社 会保险费6 个月以上的;(六)提供虚假劳动保障信息,骗取诚信等级或示范单位称号的;(七)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劳动保障监察,或曾经受到劳动保障行政 处罚,被处罚后再次出

10、现同样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一)A 级用人单位,年内出现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之标准的, 从发现之日起降为B级或C级(二)B 级用人单位,年内出现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之标准的,从发 现之日起降为C级;(三)A级、B级或C级用人单位,年内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 的,从发现之日起降为 D 级;(四)B级或C级用人单位,年内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标准的,次 年分别评定为A级或B级;(五)连续 3 年被评定为 C 级的用人单位,自第四年起降为 D 级。第十二条被授予“劳动保障诚信3A用人单位”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 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予以表

11、彰;免予日常巡查,在专项执法检查中以自查为 主。同时,其诚信档案资料进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作为各类评优 创先活动的首选对象。被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采取鼓励用人单位诚信自律的方式,除举报或 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并推荐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劳动保障诚 信用人单位的评选。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 B 级的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进行监察。重点是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指导,帮助其纠正违 法行为,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C级和D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为日 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对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执行

12、情况 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 列入重点监察单位名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对其巡查不少于 2 次,对被评定 为 D 级的用人单位,每年对其巡查不少于 4 次,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上半年完 成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结果,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价:(一)劳动保障年审结束后,成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由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以及各相关单位一至两名工作人员组成;(二)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结合劳动保障年审、举报投诉、日常巡 查及专项检查等情况,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

13、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诚 信评价初评;(三)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就初评情况向区综治办、区总工会、区 残联、区妇联等相关业务部门、社会团体征求意见,进一步收集信息后复评;(四)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复评意见,研究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 障诚信评价结果名单,并将诚信等级结果书面告知参评的用人单位;(五)用人单位自收到诚信等级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书面向诚信 评价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 公布处理结果。异议期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劳动 保障诚信等级名单;(六)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3A用人单位”称号的、拟评定为A级用人

14、单位 的,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信息网及广州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公 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信用等级,并在新闻媒体公 布予以表彰;收到异议并核实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七)用人单位拟被评定其为 D 级的,应当先行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 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及时通报政府企业 信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 基础建设,在劳动保障日常行政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中,了解掌握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逐步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管理系 统,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数据库,为公正客观地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 信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 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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