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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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煤炭买卖合同买受人: 出卖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买受人:法人代表:出卖人:地址:法人代表: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受人(以下简称: “甲方”)和出卖人(以下简称: “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自愿一致、 协同发展的原则, 就 年度煤炭买卖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经友好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1.1 煤炭品名: 。1.2 煤炭产地: 。1.3 年度数量:本合同是年度煤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 年月份,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 万吨。1.4 分月计划数量: 万吨/ 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上述

2、分月计划量执行, 如要调整合同分月数量, 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 进行调整。第二条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2.1 交货方式:装运港甲方指定的场地交货。2.2 交货地:甲方在 港 公司场地。2.3 煤炭一旦到达甲方场地,所有权及相关风险即从乙方转移到甲方,除进港检验费和过磅费外 的其它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 煤炭质量要求第 # 页 共 6 页3.1煤炭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符合甲方所供煤炭之电站锅炉设计和适烧煤质的要求。 具体煤质参数要求如下:品名Mt%Aad%Vad%Qn et,ar(Kcal/kg)St,ar%ST- C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

3、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 质。第四条煤炭价格4.1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4.2乙方向甲方销售质量符合第3.1条所述“煤炭质量要求”的基准价格(场地交货价,一票结算,包括全额增值税)确定的原则为:价格确定原则按照实际到列日(到列日正值秦港挂牌价调整时以实际卸车时间为基准,18时前执行上期价格,18时之后到车执行新一期价格基准)秦皇岛千卡/千克挂牌价下限降#元作为平仓基价。对应到场地交割价为平仓价下限降#元/吨(含税港杂费、列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元/吨)。价格确定以价格确认单为准(传真件有效)。买卖双方约定煤炭质量为 千卡/千克,如实际到列质量低于 千卡/千克并高于 千卡/千克时则执行 千卡/千

4、克价格基准,该基准价格另行确定;如实际收到基发热量低于千卡/千克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所发运煤炭禁止掺杂山皮煤(尾煤),如发现则拒收或另行商量价格;如秦皇岛港调整煤炭中转费用,则双方相应调整煤炭基准价格。4.3 基本价格(一票含税场地交割价):买卖双方在月初确认本月供货量及价格,以价格确认单为准(传真件有效)。4.4质量调整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按基准热值 kcal/kg计价;当发热量kcal/kg Qnet,ar vkcal/kg 时,按基准热值 kcal/kg 计价。奖罚标准:基于以上约定,实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每比基准热值高(低)大卡加价(减价)(场地交割

5、价/基准热值)元/吨;收到基全硫以 %为基准,每超%扣元/吨。第3页共6页4.5 其余质量指标暂不考核。4.6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由于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第五条 数量核定与质量检验约定5.1 数量核定:在煤炭交货地,应由双方会同相关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采用铁路轨道衡计 量方法,对该批煤炭进行数量核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任何一方未参加, 并不影响计量工作 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5.2 质量检验:5.2.1 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煤炭取样、制样和分析,均应根据国标(GB相关标准进行。5.2.

6、2 在煤炭交货地, 双方共同委托装运港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进行进港到车检验, 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任何一方未参加, 并不影响煤炭监采、监制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5.2.3 买受人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递交给出卖人。5.2.4 质量、数量以每列煤炭进港轨道衡和质检为结算依据,以每半月作为一个统计批次,并作 为合同按质计价的结算依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若由于买、 卖双方不可控制等原因发生的质量、 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上一旬度卖方交付买方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漏检列数量按 公司场地上帐的盈亏吨数量(

7、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上帐, 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 3 个列, 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 并按此三列 平均盈亏吨数量上帐。5.2.5 如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且双方一致认为该批煤炭不具备复检条 件,则甲乙双方有权在检验报告签发后的 个工作日内申请对留查样进行仲裁性化验申请。仲裁性化验委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具有国家 (国际) 认可煤炭质检资格的除原质检单位以 外的质检机构进行, 但全水分须以交接煤质检验时的数据为准。 一旦经过仲裁性化验后, 一律以 仲裁性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5.2.6 结算的货款支付关系一旦发生,则不能再提请仲裁,交接检验结果就是最终结算依据。第 #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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