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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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目 录 序言 考前必知一、学校简介二、学院概况三、专业介绍四、师资力量五、就业情况六、历年报录情况七、学费与奖学金八、住宿条件九、其他常见问题 考试分析一、考试难度二、考试题型三、考点分布四、试题分析五、考试展望复习指南民法学 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第三章 法律事实第四章 物权一般理论第五章 所有权第六章 用益物权第七章 担保物权第八章 债的一般原理第九章 侵权行为之债第十章 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第十一章 合同法总论第十二章 亲属法第十三章 继承法 历年真题试卷与答案解析历年真题试卷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

2、考试试题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历年真题试卷答案解析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备考方略一、高分备考方略(一)考研英语(二)考研政治(三)考研专业课二、辅导班推介(一)公共课(二)专业课三、教材与辅导书推介(一)公共课(二)专业课四、常用考研网站推荐资料推介硕考网祝您2014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 复习指南民法学第七章 担保物权一、本章复习提示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

3、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二、本章知识结构图 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七章 担保物权一、

4、担保物权总论 1.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2)担保物权的特点价值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B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C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D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

5、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权利的内容不同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标的物不尽相同实现时间不同从属性不同2.担保物权的种类

6、与分类(1)担保物权的种类(2)担保物权的分类从理论上看,担保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点(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特点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

7、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抵押财产的从物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A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B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2)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

8、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利息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3)抵押权的次序抵押权次序的意义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

9、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中所贯彻的原则,分别是各国立法上通行的“先登记原则”(即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定之,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同序原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登记在先原则”(即登记的抵押权优 先于未登记的)。而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记,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本旨

10、,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位,由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次序权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A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

11、权人受偿。B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C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3.抵押权的实行与抵押权的消灭(1)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实行的概念与条件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实践做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以抵押财产折价。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抵押权人的方式抵偿债

12、务。B拍卖抵押财产。C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2)抵押权的消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的一些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征收等)之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灭失抵押权行使的期间届满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4.特殊抵押权(1)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A最高额

13、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B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C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D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最高额抵押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关于其特殊效力,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规定:A由最高额抵押的性质所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得于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额。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14、外。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D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方得以确定。E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否限于原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原本、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意义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标的物不是一项,而是数项。关于在数个财产上所设定的共同抵押权是一

15、个抵押权,还是数个抵押权,在理论上存在单一抵押权说、多项抵押权说和折衷说(既可以是单一抵押权,也可以是多项抵押权)三种不同的观点。共同抵押的效力由于共同抵押权是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抵押财产上成立的一个或数个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如何就数个抵押财产受偿债权,遂成重要问题。依多数国家的共同抵押立法及实务,一般分别依以下情形而作不同处理:A如当事人就数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财产应负担的金额,各自承担其担保责任。此种情况,类似于按份共同保证,惟其为物上按份而已。B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受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共同抵押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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