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2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补考试题库答案参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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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22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补考试题库答案参考1. 民事纠纷的特点表现为( )。 A民事纠纷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民事纠纷的特点表现为()。A民事纠纷主体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C民事纠纷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范畴D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ABD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A.代理人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的活动参考答案:ABCD3. 在保护珍稀动植物的法律关系中,负有法律义务的是( )。A.所有

2、公民B.法律工作者C.国家D.打猎者参考答案:A4. 下列选项中没有正确描述我国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特征的是( )。A.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下列选项中没有正确描述我国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特征的是( )。A.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B.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C.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D.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答案:A5. 在亲等计算法中,不能被计算亲等的是(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姻亲 D配偶在亲等计算法中,不能被计算亲等的是()。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C姻亲D配偶D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

3、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亲的,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6.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理解错误的是(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 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C.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答案:

4、B7.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A.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C.环境卫生、绿化项目D.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参考答案:A8. 在一起银行抢劫案发生之后,银行被抢走大量现金,而且有三名银行保安和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在抢劫过程中遭到了不在一起银行抢劫案发生之后,银行被抢走大量现金,而且有三名银行保安和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在抢劫过程中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公安机关在立案后,马上开始了侦查工作,对抢劫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对四名被害人进行了人身伤害鉴定。此外,公安机关还收集到了银行当天的录像资料。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D$B$ACD$ABCD本题考查刑

5、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其与鉴定结论的区别。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概念上、适用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与鉴定结论相比,两种证据的制作主体、主要内容、针对问题都是不一样的。但两者同样都需要进一步的审查核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9. 在亲属关系中,作为其他亲属关系的基础和中介的是(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配偶 D姻亲在亲属关系中,作为其他亲属关系的基础和中介的是()。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C配偶D姻亲C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1

6、0. 下列可以行使自力防卫权的有:( ) A出质人 B出租人 C寄存人 D留置权人下列可以行使自力防卫权的有:()A出质人B出租人C寄存人D留置权人D此题涉及的是占有的自力救济。自力防卫权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力加以防御的权利。其保护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只有直接占有人可行使。ABC均为间接占有人,只有D为直接占有人,故D应选。1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 )。 A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 B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A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B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则不

7、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D不用登记,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可BC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选BC。12.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一回事。(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一回事。()错误本题考核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

8、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发生阶段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13.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的权利,自下列选项中的何时起不行使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的权利,自下列选项中的何时起不行使而消灭?()A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B保

9、险事故为保险人所得知之日起2年C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D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D本题考查的是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的请求赔偿期限。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14. 简述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简述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 (1)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构成特定的社会形态。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经济基础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同样地,

10、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到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就法与经济基础两者关系来说,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2) 经济基础决定法,表现在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等,归根到底由经济基础决定。在公有制社会不存在作为阶级意志体现的法。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阶级后才产生法。自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来,出现过四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就有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相应类型的法。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进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因此每一种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

11、。在经济基础发生量的变化时,也能引起法的立、改、废。法的许多特点也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如奴隶制经济基础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奴隶主既占有生产资料又占有奴隶人身,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公开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双重占有权。 (3) 讲经济基础决定法,是在最终意义上讲的,不是说经济基础之外的因素对法没有重要影响,也不是说法可直接、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经济基础决定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15.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

12、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

13、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了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14、。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夫妻关系,其二人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6间房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房屋是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任意分割。在王某死后,夫妻关系不再存在,才能对这些房屋予以分割。张某应当拥有一半其中的三间,而另三间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本应与张某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屋平均分配。大儿子王甲在王某死前过世,其有一子作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因此,王小甲代王甲之位与张某、王乙平分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各占一间。$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王某与曹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协

15、议本来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王某并不全部拥有六间房屋的所有权,他无权对另五间房屋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王某虽对房屋进行了无权处分,但是其事后已经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张某和未成年人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都予以同意。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有效。$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王乙已经和曹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曹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曹某在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曹某此时对朱某只是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这种合同上的义务或者说债上的义务。朱某不能直接支配房屋也不能支配曹某的行为,他只能请求曹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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