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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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可以暂缓登记。二、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农户

2、自行在家庭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四、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向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

3、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五、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六、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

4、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执行本意见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的规定。七、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八、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占有承包土地现状进行登记,给所分各户颁发土

5、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九、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根据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按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十、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可以不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按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依据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十一、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

6、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十二、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现居住地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十三、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

7、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十四、移民搬迁农民的承包地登记经当地政府批准整建制移民搬迁的,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的村民小组,仍按原承包土地进行登记;若并入新居住地村民小组,按合并村民小组的情况登记。农户自行跨村民小组迁移的,不适用此类情况。十五、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地登记近年来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回原籍生活的农户,村民小组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应当收回其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事宜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

8、,正常予以登记。十六、自留地的登记保留自留地的地区,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可纳入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十七、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土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对于扣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继续沿用,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十八、“空挂户”问题的处理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不予分配承包土地,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十九、机动地问题的处理

9、承包机动地不进行确权登记。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或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可以不转移现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并由现经营户向确权登记户支付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组或乡镇统一规定。二十、附属地及实测土地差异的处理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耕种附属地的权利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定。登记中实测丈量承包面积大于应承包面积的,可将多出的面积记录为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当地规定面积以

10、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规定面积的,其承担责任由村民小组具体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统一规定。二十一、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平均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适用于物权管理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以合理的处理方式中止或缩短承包期,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方式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发包等非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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