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承包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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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承包转让协议书标准版合同范文,下载后可编辑甲方:X X X单位或个人乙方:X X X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在建工程承包转让协议书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方案批准单位及文号;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工程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3、如遇以下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

2、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 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 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给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根底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5) 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 响下一工序

3、施工者。(6) 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 工进度者。(7)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 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2、如遇以下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 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 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 用的变化;(3) 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 根底超过设计深度;(5) 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工程;(6) 其它。第四条材料、设备供给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给方法,经 双方协商按附件第办理。2、

4、材料、设备供给范围的划分和检验:(1) 进口非凡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 发包方组织供给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 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 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给和商品检验 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 包方妥当保管,不得挪用,丧失或损坏。(3)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给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 由发包方供给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给。(4)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 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

5、签署出场证 书,不得运出场外。(5) 已进场的物资,假设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 场外。(6) 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 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 当;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7)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假设属材料人员失职或 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8) 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 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

6、算。(1) 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 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 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 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2) 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 格结算价款。(3) 除发包方供给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 置和供给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4)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 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5)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

7、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 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 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6) 发包方供给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当。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 方其姓名、身份、所承当的任务。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治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

8、知监理工程师 或工程师代表。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 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 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 发包方应予成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 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6、电气照明、通风、

9、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 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 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 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根底)向安装 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 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 竣工通知书,经双

10、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治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 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 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 用,假设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 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 济损失。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

11、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 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 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 修理,超支局部应由承包方负担。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 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 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 同的补充文件。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

12、结构 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 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 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 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 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以下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 知发包方,要求确认:(1) 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2) 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 符;(3

13、) 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非凡 困难等。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当。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1、发包方(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 的撤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 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 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 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 ;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3) 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 水、用电的需要;(4)

14、 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 并承当所发生的费用;(5) 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套;(6)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 和坐标控制点;(7) 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 的交底纪要,并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8) 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9) 按发包方供给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给时间及时组织供 给,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10) 派

15、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 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 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11) 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 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2、承包方(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 施工;(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方案、材料设备、成 品、半成品等进场方案,用水、用电方案、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 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给和治理;(4) 于每月底前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方案,属发包方供给的材料、设备供给方案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 度等);(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 理好场地;(7) 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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