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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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 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1申请人:_被申请人:_申请事项: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判决难以执行,故申请保全。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_做担保,请依法保全。此致_市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2复议人(被执行人):彭_,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_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申请执行人:任_,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_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

2、,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_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_市人,住_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位于_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年月日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3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回执号_申请人: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被申请人:_,_。_与_(写明案由)一案,_仲裁委员会作出(_)_号裁决。_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_年_月_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_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_称,_(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_辩称,_(写明

4、答辩意见)。本院查明,_(写明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_(写明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_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_(不予执行的,写明:_)不予执行_仲裁委员会(_)_号裁决。(驳回申请的,写明:_)驳回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_审判员_审判员_年_月_日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4申请人西安_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新加坡独资,电话_;法定代表人林_,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_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_工程_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

5、地址南关正街泛美大厦_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_;法定代表人杨_,电话_。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新法执字第_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3.

6、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新民督字第_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

7、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第三,债务人陕西_工程_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_工程_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

8、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_,经执行法官询问杨_,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

9、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新法执字第_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此致敬礼!申请人:_x月_日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5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复

10、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此致敬礼!申请人:_x月_

11、日2023执行裁定申请书6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委托代理人:高岳松本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铸仁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驳回裁定

12、认定事实错误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8月31号支付最后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40万元是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其二、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行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

13、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二、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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