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整体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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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 4、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是指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

2、三部分。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次序排列。 6、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于正确适用刑法,统一刑事法制有重要意义。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它包括以下3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适用中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8、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

3、上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10、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12、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大于字面范围的解释。 13、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窄于字面意思、缩小字面范围的解释。14、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5、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

4、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7、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8、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9、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亦即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20、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1、属人原则,

5、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2、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3、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

6、力。 25、从旧原则,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6、从新原则,就是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27、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即要按照新法处理。 2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就要按照旧法处理。 29、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0、什么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

7、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31、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这些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3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33、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34、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35、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 社会关系。 36、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8、 3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主观心理活动的客观化。 38、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即从客观上看,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主观上看,它是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 39、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亦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40、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亦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40、危害社会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社会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

9、引起的对社会的一切损害。狭义的危害社会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4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42、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4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5、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10、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46、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7、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8、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49、不可抗力,是指

11、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50、刑法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5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认识。 5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5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种犯罪主体亦称一般主体。 54、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55、刑事责任能

12、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称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6、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57、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8、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59、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60、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

13、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危险犯。 61、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63、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4、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自认为法定犯罪构成所包含的实行行为已实行完毕而停止下来,但未达犯罪既遂的形态。实行终了的未遂可能有

14、两种表现:(1)犯罪分子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终了,因而停止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2)犯罪分子对完成犯罪所必需的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但是行为实行终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距离,在实行终了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65、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法定犯罪构成所包含的实行行为并未实行完毕而被迫停止的形态。 66、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行为人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67、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犯

15、罪既遂的情况。 68、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69、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70、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 71、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7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的。 73、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亦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 74、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都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75、复杂共同犯罪,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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