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90168788 上传时间:2022-08-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59.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伙企业股息所得涉税(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为主业设立的合伙企业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虽然合伙企业的灵活性让投资者非常亲睐,但投资者同时需要考虑税务成本对投资决策的影响,而以投资为主业的合伙企业运营中将主要涉及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判定,加之各地实际征管存在的差异给投资者造成非常大的困扰,故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本文仅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进行涉税分析,有关股权转让所得涉税分析且待下次进行。一、合伙企业征税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2、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视为税收透明体,而应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别确定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计税: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

3、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二、股息所得征税分析(一)自然人股息所得征税分析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已被国发(2015)25号取代发文不久,深圳地税官网公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告知纳税人:”一、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对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4、2008159号)。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参阅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二款”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禾I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5、20%勺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从深圳地税103号文来看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未明确区分股息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即均视为股权投资收益采用一致的处理原则,同时对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由于执行合伙事务认定其投资行为属于日常生产经营而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由于其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认定其投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B|攵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一度被解读为深圳地方税收优惠,自国务院62号要求各地清理规范税收优惠一文颁布不久深圳地税即以一则温馨提示取消“

6、税收优惠”,即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再按103号文区分自然人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我们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

7、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深圳地税一则温馨提示表明合伙企业如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则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为其日常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我们认为84号文并未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自然人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进行特别界定,因此凡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均适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而

8、“禾I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将对投资人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议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税收权益。(二)法人股息所得征税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如果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的,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

9、参考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1月)、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等地方意见均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我们理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所得,分配于法人投资者本着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而不能因合伙企业的法律属性不同导致法人投资者对外投资税收成本的增加。我们建议国家应该就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进行明确,以减少纳税人的操作风险。三、建议根据前述分析及我们对于各地征管的了解,各地对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存在不同的认定,建议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深入了解当地的政策认定

10、并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后续跟进:2015年6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就股权投资基金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发布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业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结合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和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15号),现就申请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办提交2015年租房补贴申请

11、的,我办将按照程序予以审核;逾期未提交的,我办不再受理。参考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奖励从即日起接受申请,请于7月1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参考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规定,1、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合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

12、%合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2、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合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合予奖励。三、股权投资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即日起恢复受理。参考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规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合

13、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市金融办2015年6月3日可以看到,国务院25号文发布后不久深圳金融办即以前述通知恢复股权投资基金财政返还等补贴,但对于深府2010103号文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未见地税予以明确,我们期待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未来得以明确界定为股息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