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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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印发贵州省车辆购买税投资补贴农村公路建设筹划管理措施实行细则的告知各市(州、地)交通运送局、省公路局、省航务局:为全面贯彻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重点任务和目的规定,提高车辆购买税投资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筹划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送部有关印发的告知(交规划发306号)文献精神,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车辆购买税投资补贴农村公路建设筹划管理措施实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附件:车辆购买税投资补贴农村公路建设筹划管理措施实行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贵州省车辆购买税投资补贴农村公路建设筹划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筹划管理,规范筹划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购买税(如下简

2、称“车购税”)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目的的实现,根据交通运送部车辆购买税投资补贴农村公路建设筹划管理措施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 车购税补贴项目的建设类别重要涉及: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其她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县乡道改造工程、连通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及桥梁建设等)。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的建设筹划管理,按公路路网构造改造工程管理措施(交公路发182号)规定执行。第三条 车购税补贴重点向“少边穷”地区倾斜。各市(州、地)要采用措施,保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公路畅通建设达到省拟定的目的

3、。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车购税投资按照切块管理的原则进行安排。各市(州、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不得对省拟定的各建设类别车购税补贴资金切块规模以及补贴原则进行调节。第五条 根据部拟定的各建设类别车购税补贴原则,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应按如下规定执行:(一)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路基路面宽度不低于四级路(双车道)原则,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路基路面宽度不低于四级路(单车道)原则。(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少边穷”地区每公里补贴原则为35万元,其她地区每公里补贴2万元。(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每公里补贴原则为40万元。(四)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少边穷”地区每公里

4、补贴原则为5万元,其她地区每公里补贴25万元。(五)除上述规定的建设类别外,其她建设类别车购税补贴将根据部拟定的补贴原则和资金切块规模另行拟定。第六条 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各县(市、区)交通运送局原则上可从车购税补贴资金中平均每公里统筹一万元以上同步用于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并保证当年筹划当年实行。第七条 各市(州、地)必须贯彻车购税补贴项目的配套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实行。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由农业、林业部门贯彻配套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有关市(州、地)交通运送部门做好技术指引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5、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以农村公路基本数据与电子地图更新成果为基本,统一对乡(镇)、建制村、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及其她农村公路等建设类别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波及到的乡(镇)、建制村、国有农林场的名录、点位信息及路线信息,各市(州、地)不得自行进行调节。第九条省交通运送厅根据部有关规定和原则规范,建立省级车购税补贴项目筹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购税补贴项目筹划进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省交通运送厅审核、汇总各市(州、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上报的车购税补贴项目建议筹划,编制、下达车购税补贴项目筹划,并对筹划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车购税补贴项目年度筹划工作按

6、照如下流程开展:(一)部于每年9-10月预下达次年度我省车购税补贴资金规模。省交通运送厅根据项目库组织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建议筹划。(二)各市(州、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次年分建设类别、资金规模、建设规模及投资构成的年度建议筹划(含具体项目),由省交通运送厅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部。(三)部正式告知年度车购税补贴资金规模后,省交通运送厅将车购税补贴资金规模进行切块,各市(州、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须在1天内编制、上报以项目为单位的年度建议筹划,省交通运送厅在一种月内汇总报部。(四)各市(州、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省交通运送厅下达的年度建设筹划项目进行调节,如确需调节的项目,

7、于当年筹划下达后个月内(以正式文献印发时间为准),具体写明因素并报省交通运送厅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节,且项目调节必须在我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范畴内进行。省交通运送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我省年度筹划项目调节状况报部备案。项目调节,指的是对省交通运送厅下达的各类建设筹划项目、车购税补贴资金的调增或调减(单个建设项目规模调节幅度不小于0%便视作项目调节)。第十二条 各市(州、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须在农村公路基本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中对当年的车购税补贴项目进行标记,并与省交通运送厅报部的备案数据保持一致。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记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须对

8、车购税补贴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规模、技术原则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省根据各市(州、地)车购税补贴项目筹划执行状况、养护工作状况、记录工作质量、农村公路基本数据库、项目库和筹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状况,在年度车购税补贴资金安排上“奖优罚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视情节轻重核减下一年度车购税补贴资金:(一)骗取车购税补贴资金的;(二)挤占、挪用车购税补贴资金的;(三)未按筹划组织实行,擅自更改项目、减少建设规模、减少技术原则的;(四)地方承当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未足额到位且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五)未按本措施有关条款规定开展筹划管理工作的;(六)其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送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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