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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检法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础情况)。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详细要求)。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依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要求,决定以下: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法及赔偿数额)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印章)(印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