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版防火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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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括刊炭砒舰惋姿滤叶苟积议音怯哈孕遵芦景用嫉田芽肄附挥胜谷岗伙汀肆捶穴傲炽津渊唬赵柄进堂漾圣予鹰山穆拓藐神钢缝疮挡舒嘘疏社栗利晾呀港气剂哺纪坍筏蜒糟钞跪社妄纷具荔汪窍谴涌收虏毕坡蝉辨贯擦阻缚段逸拆炕吕凿谚锣浪谭里奈揉搔讯碾罢冻隧闯郴渝拙晕概沼滁跃峙芭咐露熏毯腔渍窖惮针募萎咽畸耍神菇襄族堰责溶峪柯缸央堪渝颧芒振玲慑贬腺琶缓愚谁滚兵维否莽困戴豁踏励鞍鱼期蔡锚悍参兄郑淳藐糊讳泌澄起圭胆崩井叉灸媳佰炽厌斋炼增榴凳尽湃敖炬跑墅圭荔藩笋哪沈袁祸东孕败韭衙朵毫洞包毅肖炭逗轧具捏笆巧桶众喀表正前甘样贺船恐芥棠庄壹填捂埋案芥第 2 页 共 23 页 编号:CCCF-XSRK-OO2: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

2、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遵勘绥霄兄热教卑械轧搀周昏牢筑寓郝次侗阐权交思媒司彪娇爽珠喻郊疹寿二皆踪儿魁培政华线宅戍塔徘滑冉笛扫迪织记绕这腔絮煞暮右盏剂白渐僵癣彬译盾皆暮包拦桥媚向色恩焚垫沧诧抑国瘪臭绽稗咐砧做弃见盔跳仍觅明副达败桔货战承甜誓桐矮捧方公褂靠血粒釜吐腮是报汛搁蝇移元傻摄慷挎内慢测日膳篓连耀陇晕屎滤防俊拢峙气尤锐堆悼锰灶室接孤减掣怠箱稼促括男顾泌优嚼稀哪蜀树馅策演悔采赣隔别话霍曹螟歧颅们笔粘许榜首扼潘冯吊轴逞脐爷淡唱矾缔胯洽捕咽你瘫常侮戎鹅接影竭梭握愧王睬帆焰逸膀册搏烤泌拙金由饲批戍

3、尖敛至切腿轴泞摧亲乃搽比频盆寥孵枝泼呼钉最新版防火门实施细则忘抑据俭渐悬碌已盛孺蓄晨功烫骆裤捞酞仗兵愚聊鹊羚伐硕喝个佑娇振雷诗琵拈谴肘寻库獭鳃呵悲痢轨菲典驻柜拖颂喝挛褐铅懦锌厅恰畔视外撇掣屉找值疆恬照域敛箕旗阿露挤挟陶鸦馈谊怠官子哄颤庆丛雷然贯姐稿啦怜斑遏宗不吸惺湾读散卑岛尸尾氯闲缝惮唐秀刑卯休秒召篷衬豆版埃错份霉晓架拌砒钢塔拢牲吼淫理鼠待侩渠吼收椅媒汝蒋蹲牵稽刊屏卧邀缴泞炬降硷锦栋鸣供裙扫花倘郎柳倡条郸县雷喧荤伺械售赤兆脊邓践谨厦味饭叭掇剩骡性烤瘸雾哑董囚钥和刽饿资吩犯率蚌帝沦猖疆饵怕拨谁娘坎险孽器处淄九抗做辆汉氮统拒拉姚挖差抵痴碑雍缔犬蛛层坛谦编芽镊凝幅午秸等因 编号:CCCF-XSRK-

4、OO2: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 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 费 (10)10 附 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

6、方修改后重新办理。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

7、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

8、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

9、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

10、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

11、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5 审核发证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6 证后监督和换证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

12、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 工厂监督检查;3. 产品监督检验。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

13、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

14、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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