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与洪武法制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90142764 上传时间:2023-05-1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明太祖与洪武法制(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明太祖与洪武法制关键词: 明太祖/法制方略/常经之法/权宜措置/重典得失/功过评价 内容提要: 对于如何评价明洪武朝的法制及明太祖朱元璋在创建明初法制中的作用,历来众说纷纭。本文运用综合考察的方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文章阐述了朱元璋的法律主张及其形成的原因,认为他既继承了儒家“礼法结合”、“民本主义”等法律传统,又基于明初乱世强调“重典治国”、“明刑弼教”,实施了“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的法制方略。文章从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大明律的修订、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朱元璋在明初法制建设中的作为和功过作了较详细的论证,既指出明太祖“刑用重典”所产生的消极后果,

2、又实事求是地肯定了他对创建明初法制的历史贡献。文章论证了明太祖颁行的有关法律在明一代通行的情况,证明洪武法制为明代法制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围绕着如何评价明洪武朝的法制及明太祖朱元璋在创建明初法制中的作用,不少学者发表了见解。有些著述着重论证了朱元璋对健全明初法制的贡献,或从正面评价了他的惩贪法律措施;有的著述依据明实录等官修史书的记载,说朱元璋的法律主张偏于“轻刑”,至少对一般平民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而不少著述则根据明大诰、明初诸条例、洪武榜文、重大案件及有关史籍的记载,认为朱元璋在创建明初法制的同时,为治乱世而刑用重典,往往律外用刑,诛戮过多。还有的著述考察明初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对朱元璋

3、的法外酷刑和无节制地扩大株连范围的做法作了负面评价。不同见解的学者大都引用了丰富的史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洪武年间法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如何认识朱元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重视健全法制”与“律外用刑”两种矛盾的现象,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以往对于洪武法制及朱元璋作用的论述,除少数著述外,基本上都是作者依据史料得出的结论,是各从一个侧面揭示明初法制的真相。由于明、清史籍对洪武法制及朱元璋法律实践的记载,本身是“重典”与“轻刑”两种资料并存,因而研究的着重点不同、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乃至出现不同的学术观点是正常的。若全面分析有关明初法制的资料,不难看出,主张

4、“轻刑”的明太祖与强调“刑用重典”的明太祖,实际上并不矛盾,它正是朱元璋在明初法制建设中采取“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双轨法制方略的真实反映。 一、明太祖的法制方略 “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是朱元璋从明初时局出发提出的法制方略。明王朝建国之初,面临着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当此之时,“中原未平,军旅未息”, 1 WriteZhu(1); href=http:/ name=11元朝仍有很大势力。经历连年战火,“郡县版籍多亡”,“百姓财力俱困”, 2 WriteZhu(2); href=http:/ name=22经济陷于崩溃境地。参加反元的各族人民由于土地和赋税不均的问题没有得到正当解

5、决,又受到豪强地主和新的权贵们的横征暴敛,继续武装对抗新的王朝。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争权夺利的争斗。如何尽快地变“乱世”为“海宇宁谥,民乐雍熙”的太平盛世?朱元璋以为,必须在恢复社会经济的同时,注重法律制度的重建。他把健全法制看作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恢复和巩固社会秩序的根本,并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丧乱之后,法度纵弛,当在更张”。 3 WriteZhu(3); href=http:/ name=33为此,他提出了“当适时宜”、“当计远患”、“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法贵简当、稳定”、“治乱世用重典”等一系列法制指导原则。 4 WriteZhu(4); href=http:/

6、 name=44 从“当适时宜”、“当计远患”、“明礼以导民”的指导思想出发,朱元璋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符合“一准乎礼”、“贵存中道”、“可贻于后世”的要求。他多次告诫臣下说:“谋国之道,习于旧闻者当适时宜,狃于近俗者当计远患。苟泥古而不通今,溺近而忘于远者,皆非也。故凡政事设施,必欲有利于天下,可贻于后世,不可苟且,惟事目前。盖国家之事,所繁非小,一令之善,为四海之福;一令不善,有无穷之患,不可不慎也。” 5 WriteZhu(5); href=http:/ name=55又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

7、法密则国无全民。” 6 WriteZhu(6); href=http:/ name=66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创设要注意防止“泥古”和“惟事目前”两种倾向,要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不仅适用于当世,而且要传之于后世。 从“当适时宜”、“治乱世用重典”的指导思想出发,他主张在立法上采取双轨制体系,即注重“常经”之法创建的同时,必须以重刑惩治奸顽。朱元璋说:“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 7 WriteZhu(7); href=http:/ name=77他指出,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以使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治理国家经久不变的根

8、本大法,这样做既可革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的弊端,也可使“子孙守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他又认为,在明初“乱世”的条件下,“用刑不拘常宪”也是不可少的。朱元璋说:“天下初定,民顽吏弊”,“民狃于奢纵,治化为难,及更丧乱,斯民凋敝,抚绥尤难。” 8 WriteZhu(8); href=http:/ name=88他总结历代治世的经验教训,认为治乱的妙诀在于“慎勿姑息”。他把元朝覆灭的原因归结为“宽纵”二字,说:“元政弛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 9 WriteZhu(9); href=http:/ name=99并明确地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

9、可!” 10 WriteZhu(10); href=http:/ name=1010正如明史刑法志所云:“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相成,未尝偏废也。” 11 WriteZhu(11); href=http:/ name=1111 朱元璋在总结多年治国经验时,曾多次对自己采取的“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的双轨法制方略进行过阐述。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他在与皇太孙朱允炆论刑时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12 WriteZhu(12); href=http:/ name=1212洪武二十八年(1395),他对洪武

10、年间采取“法外用刑”的“权时处置”的缘由作了进一步说明:“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 13 WriteZhu(13); href=http:/ name=1313 在洪武年间进行的一系列立法、司法活动中,朱元璋的上述指导思想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二、“常经”之法的制定 洪武年间,朱元璋率群臣立法定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其中有代表性的且在明一代通行的有:大明令、大明

11、律、诸司职掌、洪武礼制、礼仪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皇明祖训等。 (一)大明令 大明令系明开国之初与大明律同时颁布、并行于世的重要法律。明史刑法志云:“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王元年(1367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十八日颁行天下。大明令革新体例,以六部分目,其中吏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刑令71条,工令2条。大明令对明朝的基本制度、各司衙门职掌和司法原则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朱元璋在颁布大明令时,发布了圣旨:“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

12、后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日: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 14 WriteZhu(14); href=http:/ name=1414在大明令颁布后,朱元璋“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日律令直解”。 15 WriteZhu(15); href=http:/ name=1515这说明朱元璋对于大明

13、令的实施是很重视的。大明令在新朝初建、法律未暇详定的情况下,实际上起了治国总章程的作用,其确认的基本法律制度,后成定制,为明代各朝所遵行。 (二)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王朝的刑法典。正式定型、通行于明一代的大明律,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年),共30卷,460条。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明建国前一年即朱元璋吴王元年(1367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等据唐律撰律285条,于洪武元年(1368年)同大明令一起刊布天下。据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该律系“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从现见的洪武元年正月所颁大明令看,其时已采取按吏、户、礼、兵、刑、工归类编纂的体例,并沿用唐“五刑”之制,最高刑罚死刑为绞、斩。朱元璋认为洪武元年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