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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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 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J一.外出会诊制度:(一)医师未经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我院如接到外院的会诊邀请, 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医务科主任及分管院长批准。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 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 件的医疗机构诊治。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 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

2、有关 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院医师会诊时,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院医务科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二)请外院医师会诊时,需向该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院医务科公章。(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我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院方承担;属患者 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 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我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当统一支付给院方,会诊 医师本人不得收取。我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派出会诊医师合理报酬。五.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七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Welcome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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