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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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精神,进 一步加强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浙江大学 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党委发200520 号)和浙江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党 委发20065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针,鼓 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和干部,特别是年轻的优秀教师和干部、优秀 研究生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 任兼职辅导员。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学院(系)、学园应从本

2、单位实际出发,明确兼职辅导员的 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待遇。兼职辅导员一般应根据学院(系)、 学园的安排,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若干项:(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 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 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 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协助专职辅导员等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 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 难和问题。(三)做好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 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3、(四)协助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 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引导 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五)协助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参与做好学生干部的选 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 我服务的作用。(六)协助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 评定工作,并协助做好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申报评 定工作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工作。(七)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和毕业教育;根据专业特点,参与 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 践能力;参与指导学生军训;参与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 工作。(八)在发生突

4、发性事件时,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信息,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九)积极完成学校、学院(系)、学园布置的其它学生工 作。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兼职辅导员应符合党委发200520 号、党委发200653号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和学校的稳定。(二)热爱学生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品行端正,为人 师表。(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 调和调研的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善于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生工作。(四)兼职辅导员主要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博士后、 党政管理干

5、部、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中选聘。教师、干部 首先要求工作业绩优秀,研究生、本科生首先要求学业优秀。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一)选聘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坚持程序规范, 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 发挥基层积极性,学院(系)、学园自主选聘,学生工作部门统 一程序、加强监管。(二)选聘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春和秋学期的开学初进 行。(三)选聘程序:1、学院(系)、学园公布拟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岗位及其职 责。2、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自愿报名的需经所在单位审批 同意。机关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由机关党委统一推荐。3、学院(系)、学园择优选聘。4、拟录用兼

6、职辅导员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 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学工部或研工部、录用单位、兼职 辅导员本人各一份)。5、各学院(系)、学园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 记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工部或研工部和人事处备案,并 作为兼职辅导员考核和津贴发放的依据。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一)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的学院(系)、学园 负责,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其中机关党委推荐的兼职辅导员,考核情况应向机关 党委反馈),并由学工部、研工部汇总后向辅导员建设工作小组 汇报。(二)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其兼职任职经历可作为职务、 职称晋升有关条件要求

7、中的学生工作经历。(三)学工部和研工部至少每春、秋学期向辅导员队伍建设 工作小组汇报一次有关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辅导员队伍建 设工作小组对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进行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 或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进行严肃批评直至解聘。(四)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和培训。(五)兼职辅导员的津贴:1、学校根据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每年或者每个长学期按编 制核算兼职辅导员专项经费,划入各单位“兼职辅导员津贴”专 门账户,专款专用。2、原则上1个编制聘用不超过 5名兼职辅导员。具体津贴 发放标准由各学院(系)、学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件成熟的 可以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分为基础津贴和奖 励津贴分步发放。3、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应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简便 操作的原则。基本程序为:(1)各学院(系)、学园根据聘用情况填写浙江大学兼 职辅导员酬金发放计划表(见附件 3)。(2)党委学工部或研工部根据备案的浙江大学兼职辅导 员聘任登记汇总表进行审核,原则上不能超出备案人员范围。(3)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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