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考前自测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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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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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学考前自测题作业答案吴珊一、单项选择题1 5 DCADB16 20 ABAAC6 10 BDBDA21 25 CABCC11 15 DBBDD26 30 CDDDC二、多项选择题1、 ABCE6、 ABCDE11、 ABDE16、 ABCDE2、 BCDE7、 ABDE12、 BCDE17、 BCDE3、 ABCDE8、 ABCDE13、 ABD18、 BDE4、 ACDE9、 ACDE14、 CDE19、 BC5、 ACDE10 、 ACDE15、 ABCDE20、 ABCDE三、主观题:1、环境保护法中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

2、造成他人的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2)必要性及意义:由于环境侵权的新特点,因此,在解决此类案件时,适用的规则原则也有特殊要求。虽然在整个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一个特殊原则,但对于环境侵权,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却有其必要性。虽然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方多为国家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性。近代民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在环境侵权中如果继续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

3、补偿,而且会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甚至会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因素。这种情况下,过错推定成为程序法上常用的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保护的方法。然而,过错推定的效果只不过是使过错举证责任发生移转, 加害方仍然可能凭借实力和科技上的优势证明自己 “无过错”,而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则并无相应实力完成反证,因而往往导致救济落空。所以,在环境侵权领域,无过失责任的适用成为必然。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这种理论有着明显的不足。依据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传统侵权行为

4、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所谓直接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致自己之行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属一般侵权行为 ;所谓间接侵权行为者,则是指因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致他人之行为或行为以外之事实,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属特殊侵权行为。显然,传统侵权行为多属直接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致人与物损害的。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f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一环节,就不可能发生最后的损害结果。显然,

5、相对于直接而单纯的传统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行为要复杂得多,总体上属于特殊的、间接的侵权行为。损害环境的污染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要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的,通常比较困难。污染物进入环境以后,可能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所以一旦产生损害,又往往因历时久远、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更为困难。此外,要证明环境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设备,而目前这些条件显然并不完全具备。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就会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使环境侵权行为不

6、能得到及时制止。在这样的背景下,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被提出,然而,因果关系推定则必须以无过错责任为前提。所以,目前各国立法均致力于通过实体法途径,对归责原则做出调整,在环境民事责任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加强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立法通例。在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中,以无过失责任代替过失责任已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用立法的方式确认无过失责任主要表现为修改或扩大解释民法的有关条文和制定特别法两种形式。我国参加的 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确立的对污染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 1969 年国际油污

7、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漏油船免责条件之一为: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这里“有意”是指故意,不包括过失) 。除非排污行为人以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完全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致为由主张免责,法院无需审查行为人的过错问题。综上所述,对于环境污染致害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当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民事法律要实现与国际民事经济立法接轨就必须顺应这一趋势。4、试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答: ( 1)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包括:A、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 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

8、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所解决的是所有环境问题的根源。B 、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人类的需求和欲望,然而在一一个充满贫困或不平待的世界里,将更容易发生生态和其他方面的危机。因此,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便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同时,它对社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综合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标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全人类为了人类的不断繁衍需要共同作出努力。但是,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是

9、每个人并不认为他人会按照社会期望的方式作出行为,从而使社会所有的人都在追求狭隘的自身利益。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教育,税收,补助和其他方法来纠正和弥补人类个体的各行其是的做法,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对此发挥作用。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2)意义:总之,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观念的归纳

10、总结及现实化。可持续发要求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实现全面的变革。它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的长远瞟,而且理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具体体现的一项指导原则。5、分析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内容与意义。答: ( 1)内容:该原则简称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环境问题的产生都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伴随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

11、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它的危害后果害器具又缓发性和潜在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在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最不合算,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重,几乎都走过了一条 “先污染后治理 ”的道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基于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1980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先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中提出了 “预期的环境政策” ,这种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决定,都能在其最早阶段即充分考虑到资源保护及其他的环境要求。在同一时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致谢主张和建议,导致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

12、变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主要任务,同时还规定国家有环境保护的职责,这二者的结合使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2 )预防为主原则的意义在于:这项原则是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传统的环境保护仅限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后果予以事后消极补救,对环境问题的事前规范功能很有限。预防为主原则是对传统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重大发展,现代的环境保护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内涵就是要引入时间概念,不仅要顾及眼前,更

13、要关注未来,不是要等到问题出现以后再设法补救。惟有如此,环境问题才有希望得到扼制。这项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如果环境问题不以预防为主,造成污染后再 去治理,往往比采取预防措施的代价高,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不能一致;另一方面,由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对环境问题不是综合治理,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孤立地各自为政,则既增大了的环境治理的成本,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治理效果,降低了环境法的效率。只有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并实现法律调整公平与效率的统一。6、试述环境法的特征答:众所周知,环境法是全面

14、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而人与环境的关系则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这是它与大多数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为全部内容的其他部门法的明显区别,从而也使得它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环境法既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要协调人与人的关系,既要防治人对环境的侵害,又要防止对他人环境权益的侵害,为此其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现分述如下: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由于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环境都是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为此环境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从目前环境法的规定来看,其所要保护的对象大致有三类:一是自然环境要素,比如空气、水、土地等;二是人为环境要素,比如生活居

15、住区、公园、人文遗迹等;三是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比如臭氧层、海洋、热带雨林、以及其他生命物种等。因为整个地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各种环境要素遭到人为的破坏,就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可见,环境法调整范围之广已达到“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程度,是其他任何部门法调整范围所无法比拟的。法律主体的广泛性由于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其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因为环境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所共有,为此无论是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还是国家乃至全人类均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的权利。同时由于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后代人,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建立在剥夺和削弱后代人持续发展之上, 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 持续、 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否则人类社会将无法得以永续发展。所以后代人与当代人一样均为环境法的主体。这也是其他任何部门法所无法比拟的。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由于环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防治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而人类活动则是多方面的,从政治、经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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