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务派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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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四川省劳联兑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差遣合同书 【】 甲方(实际用工单位): 乙方(劳务差遣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四 川 省 劳 联 制定 中 国 劳 联 集 团 监制劳务差遣合同书【】甲方(用工单位): 通讯地址:电话: 乙方(劳务差遣单位): 四川省劳联兑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25楼2501室邮编: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差遣其雇员为甲方提供劳动事宜在中国.成都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 劳务合伙项目(一)差遣单位(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需求,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派往甲

2、方,被差遣人员在甲方的组织、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二)劳务差遣关系1、乙方与劳务差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拟定差遣人员后,乙方再与甲方确认的人员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甲方与劳务差遣人员建立劳务关系。差遣人员到甲方办理报到手续后,甲方与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务关系自动建立。3、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差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当与差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三)劳务差遣合同期限、劳务差遣期限和劳务差遣试用期限1、劳务差遣合同期限本劳务差遣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在差遣合同期限内,甲方规定新增被差遣劳动者的

3、,其差遣期限应为一年及一年以上,本合同期限随之顺延;2、劳务差遣期限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规定与乙方协商拟定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务差遣期限和劳务差遣人员试用期限【即乙方与差遣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的终结或解除合用于乙方与差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或解除为前提。第二条 劳务差遣人员的数量、工作条件及待遇(一)甲方需要接受差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和人员数量以经甲方审定通过的由乙方与差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为准。(二)乙方派出的劳务差遣人员数量、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地点、服务期限根据甲方经营需要,由甲方拟定;因甲方经营需要须对劳务差遣人员的数量进行调节增减时,

4、甲方应提前一种月书面告知乙方。(三)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由甲方根据其薪酬制度及聘任岗位拟定,乙方应在与差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差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按甲方拟定的原则执行;劳务差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四)工作地: 第三条 劳务差遣费用结算措施(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差遣费用涉及如下:1、差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代缴。差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制定的劳务报酬发放原则发放。劳务报酬涉及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绩效工资由甲方根据差遣人员绩效考核成果

5、拟定。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差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乙方负责办理,其缴费险种为(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大病医疗),其缴费基数由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计算拟定。应由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未按本合同双方商定期间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乙方有权停止缴纳差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在停缴或补缴期间发生工伤、医疗不能赔付所产生有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所有承当。若甲方未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或因政策性补缴社会保险被政府主管部门稽查、责令调节缴费基数或规定补缴社保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甲方须即时调节并支付给乙方补缴。 3、差遣管理服务费用甲

6、方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按每人每月 元的原则支付。差遣管理服务费用仅是作为乙方的平常服务及管理成本费用,不涉及任何应当依法支付给差遣员工和向国家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有关费用。 差遣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在职满7日至15日(含7日)按半月劳务管理费收取;在职15日至一种月(含15日)按整月劳务管理费收取;在职不满7天日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劳务管理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商定应当由甲方承当的有关费用。(二)费用支付1、费用支付每月 日(劳务差遣费用到账日)之前,甲方保证根据双方承认的费用结算表将当月各项费用涉及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及其发生本合同商定由甲方承当的费用足额汇入乙方账户,乙

7、方收到甲方所有付款后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若甲方未准时付款,甲方承当劳务差遣费用总额每日1%的滞纳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且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产生的有关责任由甲方所有承当。乙方必须在与差遣员工商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差遣人员的劳务报酬。2、 乙方指定的收费帐户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费用结算和费用支付的特别商定1、劳务差遣费用甲方提前预付或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的数额,以每月实际对账金额进行结算和支付。2、在费用结算之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3、终结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的当月,有关劳务差遣费用乙方照常收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结时间晚于终结社会保险参保

8、参与关系的时限,所产生的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乙方于次月照常向甲方收取。4、在费用结算日到费用支付日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按变动后的状况进行费用支付,下月与甲方结算。(1)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告知乙方暂停或暂缓发放劳务报酬的。(2)甲方告知乙方劳务差遣人员已经离职而乙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终结缴纳该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的。5、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差遣费用应当优先依次支付工伤伤残(亡)人员待遇、差遣管理服务费、社保公积金费用、劳务报酬等,不受当月/次对账明细影响。6、本合同中所波及的由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劳务差遣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劳务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待遇、伤残津贴、伤

9、残就业补贴金、经济补(赔)偿金以及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均由甲方先将上述费用转入乙方账户,乙方收到所有款项后再由乙方代付和代缴,乙方不对上述费用进行垫付,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除外。第四条 劳务差遣工作程序(一)甲乙双方商定,双方按如下程序进行劳务差遣:1、甲方向乙方提出劳务差遣用人需求,含差遣岗位及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务报酬等(加盖公司公章)。2、甲方规定并委托乙方进行代招【但所产生的招聘费用可由甲方承当】。3、乙方与甲方拟定的劳务差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4、实行劳务差遣。(二)乙方承当用人单位责任只限于与乙方签订了有效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差遣人员。甲

10、方凭如下有关资料接受劳务差遣人员:1、乙方出具的差遣告知单【合用于乙方直接招聘的差遣人员的有效证明】。2、差遣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三)差遣人员增减1、差遣人员的增减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报送至乙方客服中心指定对接服务专人。2、甲方在每月25后来报新增的劳务差遣人员的当月社会保险只能次月补缴,报减少的劳务差遣人员视为次月申报,另一方面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照常产生。(三)差遣人员的退工1、甲方退工需出示书面退工函,退工函内容涉及退工人员信息、退工因素和与劳务差遣人员协商一致意见等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乙方,乙方凭退工函向退工劳务差遣人员办理劳动

11、合同终结或解除手续。2、甲方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商定退工损害了差遣员工和乙方权益的,甲方应承当所有法律责任。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提出劳务差遣用人需求,含差遣岗位及规定、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务报酬等,拟定和接受乙方差遣人员。(二)根据本合同商定的劳务项目和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劳务差遣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对差遣人员进行告知和管理。(三)在乙方需向甲方差遣劳务差遣人员前,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劳务差遣人员用工条件,乙方以此作为录取劳务差遣人员的条件。(四)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劳动保护,由于甲方未履行

12、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当。(五)劳务差遣人员与甲方员工在合法权益、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应一律平等。(六)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乙方派出的差遣人员的劳动纪律、工作任务质量、成果等进行督促和管理。(七)甲方按月足额及时向乙方支付经审核的劳务差遣费用【涉及合同商定的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工会基金、残疾人就业基金、工伤待遇及本合同商定由实际用工单位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八)因乙方差遣劳务差遣人员的个人行为,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或给甲方的信誉、形象导致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乙方可以协助追偿。(九)甲方应保

13、证劳务差遣人员享有如下及其有关法定待遇。1、劳务差遣人员患病、负伤、工伤(职业病)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根据劳务差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时间计算医疗期,并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假期和待遇。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由甲方承当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的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贴金等有关费用。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差遣人员法定假期规定的待遇。4、甲方应在差遣人员假期或医疗期内继续向乙方支付劳务管理费用。(十)对于乙方派出的劳务差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其中,甲方以第1、2、3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劳务差遣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据: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劳务差遣人员用工条件

14、的。2、严重违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劳务差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告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务差遣人员一种月劳务报酬给乙方,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甲方可将劳务差遣人员退回乙方。l、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乙方与差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步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差遣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的。(十二)劳务差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劳务差遣人员退回乙方。甲方应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后,可将劳务差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解除或终结与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动关系。1、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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