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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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目 录摘 要1引 言3一、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概述3(一)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与发展3(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 . .4二、预期违约制度分类研究5(一)明示预期违约5(二)默示预期违约6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评述.7(一)我国合同立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 . .7(二)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定的评析. . 8四、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11结束语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精品文档】第 页摘 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角度上说,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成效。然而我国合同法在大胆地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笔者就此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设性意见,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关键字: 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s a

3、 unique system of common law contract law. The founder of the system in a timely manner to resolve contract disputes, and promote the security of the transaction, benefits of great significance. China in the 1990s to develop a unified contract law introduced a system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

4、ct, timely and effective mann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from the legislative point of view, and achieved very good results. Chinas contract law, however, while boldly absorb the common law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consider that our country has

5、always inherited a civil law legal tradi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but also made some modifications to the regime, and the modifications there are obvious flaws to the design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Law of China, the author in this regard that its in

6、adequacies, and a complete set of contract Law in China Anticipated in the constructive comments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as well as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promotion of transaction security.Key Words: Expres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mplied expected defa

7、ult , Problem, Perfection of contract law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引 言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该制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可

8、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其作出了规定,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也作出了规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虽然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笔者拟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在英美法系中,合同义务,指的是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之义务,所以从传统合同法理论来看,违约是指

9、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不负有实际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谈不上什么违约责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在合同交易中出现了这样一种问题:在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时,债务人就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怎么办?是直接起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还是等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再做处理?依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债权人只有等待履行期届满后才可寻求法律救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主张权利的方式会给守约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会把合同履行的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守约方,这对债权人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也有违合同法上的经济合理原则。那么,在合同立法中建立一种

10、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呢?大陆法系选择了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而英美法系则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英国著名的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一案 118 Eng. Rep. 922 (Q.B.1853) .是预期违约制度确立的标志。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l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不再雇佣原告。5月22日,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英国王座法院审理的辛格

11、夫人诉辛格一案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34是预期违约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把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该案的判决使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其自身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或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1852年英国王座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一案的判决终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王

12、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76在1894年的英国王座法院关于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的判决中又宣告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预期违约制度。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9140 在此之后,英国王座法院的两个判例很快得到英美国家其他法院的引用和遵循,预期违约规则也在判例法中大放异彩。一些发达国家先后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在成文法中有所体现。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瑞士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等都对预期违约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以美国最具代表性。另外,作为国际性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借鉴了英美法,确立了预期违约。现今

13、,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该制度的价值主要包括了法律价值与经济价值。预期违约制度主要体现了公平的法律价值,它的法律价值集中体现在“公平”这一点。预期违约制度改变了一方当事人在明确知道对方将不履行合同时只能消极等待的状况,它赋予了被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效地改变了被违约方被动的地位,使他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害,保障了合同的公平;更进一层思考,这种做法也能让被违约方能及时脱离对其无意义的合同,寻求有交易意图的第三方以促成交易,维护了交易市场的公平。而对于经济价值,最突出的是“效率”。对于明知不会

14、被履行的合同,是毫无经济价值的,它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并对市场的各方配置产生负面的影响。而通过预期违约制度,能够及时的解决争端,使无经济意义的合同尽快地归于无效,促进合同中的标的重新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由合同带来的收益。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分类研究从违约方的违约表现方式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种形态进行分析。一明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44 。明示预期违约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

15、明示违约方的明示违约必须无正当理由。如果其明示违约有合法的理由,如债务实际并不存在,债权人违约在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同上,139140等等,此时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乃是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第二,明示预期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地作出。这种不履行必须是清楚、绝对地作出,并且是无条件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0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只有在一方自愿地、肯定地提出违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而英美法的一些案例也表明只有在一方无条件地、确定地和不含糊地作出违约表示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第三,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如果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构成实际违约。第四,明示预期违约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的违约概念是一致的。即认为,仅对合同次要义务的不履行一般不会妨害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也一般不会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若如约履行所期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因此也不会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英美判例及成文法赋予非违约方以选择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请求法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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