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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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明确清障救援备案、管理、考核权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61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全系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准入、退出的审核工作;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

2、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对备案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各清障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救援作业的现场指挥、协调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的社会救援机构备案申请和经批准备案的社会救援机构。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四条 备案原则1. 属地原则;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所辖路段区域划分,对社会救援机构实行属地备案。2. 优选原则:优先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基础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3. 就近原则;同一路段区域内的社会救援机构,坚持优先选择距离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近,救援方

3、便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第五条 备案条件1. 具备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道路清障救援工作相关资质,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2. 具备从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相应的管理和专业人员12人以上;小型清障车2台以上、大于30T(含30T)重型清障车1台以上、25T以上吊车1台以上、作业指挥工具车1台以上;有独立的车辆停放场地并能提供停车保管和相应物资储放能力。部分远离各市(州)的艰苦、偏远地区以及民族自治地区,如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无重型清障车、大型吊车、叉车、驳货车辆的,要有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正式租赁合作协议。3. 为本企业参与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

4、意外伤害险,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4. 按规定储存、配备足够数量、种类齐全的清障救援作业现场所需防护器材、设施设备。5. 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及操作资格,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状态。第六条 备案流程1. 社会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以上证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救援业务、安全、票据、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办法、流程,出具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保险复印件、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台账、车辆、人员和清障救援设施设备基本情况。2. 属地高速公路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公众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条 责任和义务1. 审核单位责任和义务(1)审核单位应按照社会救援机构备案条件,严格把关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根据备案条件要求认真审核资料,进行实地勘验复核。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审核意见负责。(2)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要为社会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备案申请材料,做好审批流程的说明和责任义务的告知,对社会救援机构的业务和服务规范进行要求和指导,根据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下发的备案资格证号段及样板,制作并下发备案资格证。(3)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要做好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备案准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6、根据各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编制数,编制备案资格证号段,制作备案资格证样板,并监督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落实。(4)备案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上一年度辖区清障救援工作实际,结合日常考评及季度考核情况,对社会救援机构出具准入、退出审核意见,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决定后在公众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 申请备案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对上报相关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在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7、JTGH30-2015)相关规定,布置作业控制区,布设相应的安全作业标志标牌和警示标志;操作流程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机构操作规范(JT/T891-2014)执行。(4)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或提供超范围的强制服务,服从物价管理部门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5)服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全面监管,提供全天候24小时上路服务,执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清障救援服务工作规范和业务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6)经常性开展清障救援工作业务技能、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施救、文明服务培训和演练,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8、。(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接受交管部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考核、考评管理第八条 考核内容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检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清障救援安全生产情况、服务质量、清障救援服务信息回访落实情况、清障救援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落实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服务规范和服从调度配合情况。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主要检查所辖社会救援机构基础管理情况、清障救援业务规范、价格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大队对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的协调、组织调度情况。第九条 考核周期考核分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

9、路管理处每季度对社会救援机构例行检查考核一次,必要时随机抽查。第十条 考核方法1. 考核采取实地检查和专项考核、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法,对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附件3)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考核。2. 日常考核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进行检查考核,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结合日常考核将季度检查考核结果统一报至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结合季度检查情况,每季汇总检查通报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3. 年终考核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省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按年度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10、。第十一条 考核要求1.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对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档案,以备查阅。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应建立社会救援机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对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检查情况、服务信息回访落实情况以及清障救援工作规范和服从调度配合情况等;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建立备案准入申请材料、社会救援机构基础资料、服务信息回访情况、检查考核资料等;各清障救援大队应建立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执行情况、救援现场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2.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对社会救援机构日常监管考核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各社会救援机构不得弄

11、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核实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3.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现场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核结束时经双方现场确认后,由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和定期考核意见书上签字确认,被考核机构要将考核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管辖路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信誉评价1. 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共同组成评级委员会,具体考评事宜由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委员会执行。主任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分管清障救援业务工作的副处长、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

12、心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业务科室负责人、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分管清障救援业务的科室负责人、清障救援大队负责人组成。2. 评价得分评价定级总分=评价委员会现场验收评分60%+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前三季度检查考核平均得分40%+加分项分数。3. 定级分类信誉等级分四级,依次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注:备案期满一年为备案审批通过日期至次年满365天) 优:考核分数95分以上(含95分)者。良:考核分数9095分(含90分)者。合格:考核分数8089分(含80分)者。不合格:考核分数80分以下者4. 评价定级加分要求(1)受到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10分;(2)受

13、到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5分;(3)受到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4)受到县(区)级奖励获荣誉称号的加1分;(5)获得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6)获得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分。以上加分项经评价委员会认可的集体荣誉奖励分数不得重复计算,只能计算最高级别的奖励分数;获奖单位必须提供相应原件和相应证明材料,奖励分数计入总分。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将每年信誉等级评审资料入档,对于在服务质量信誉评价中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的社会救援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清障救援的优先权,重点扶持, 树立典型,做大做强。第十三条

14、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在社会宣传和告知中注明社会救援机构单位的信誉等级,强化社会救援机构单位的服务竞争意识,不断提升本单位救援服务能力、人员综合技能作业素质及装备水平。第四章 退出管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清障救援备案资格。1.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履行相关单位制定的规范和本办法中规定的义务的;2. 备案后情况变动,未能主动申请报备或申请报备经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3. 实施救援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在清障救援效能、服从调度指挥、业务管理、现场安全防护方面一年内受到全省通报批评超过2次以上(含2次)的;4. 经工商、税务、物

15、价、运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审验未通过而继续执业的;5. 高于收费标准收取施救费用或超范围强制服务1次以上(含1次)的;6. 恶意毁坏、盗损被救援车辆、货物或对被施救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7. 经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考核不合格的;8. 发现并查实有不正当商业行为,乱开具票据的;9. 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影响的;10. 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单位,超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核定编制的,采取末尾淘汰制的方式逐年进行清退。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之前下发的甘肃高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资格备案办法甘肃高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即行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附件 1.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承诺书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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