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参考范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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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为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规范化管理,切实保 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 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 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 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员工接触粉 尘的机会,加强对维修车间的防护,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防尘

2、。4、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 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5、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8、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

3、部门 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员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员 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 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员工。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 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 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

4、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 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 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 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二)一、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

5、入单位职业卫生档 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二、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 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三、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 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 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 害。四、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

6、及应急救治 措施。五、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六、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 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七、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 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 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 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

7、监护工 作。八、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 情况的检查。九、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 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 职业伤害。十、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 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十一、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 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 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十二、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

8、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三)1 总、则1.1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 制度。1.2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 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 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

9、艺、 材料。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3 职业卫生管理各部门职责:3.1 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 对各施工生产项目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 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3.2 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工进行体检。3.3 劳资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及其后

10、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症患者上岗,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对在职业健康体 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4 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 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 康管理档案。3.5 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 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

11、和康复的权利。4 内容与要求4.1 总则4.2 职业健康监护(1) 按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实行上岗前、换岗前、退休前及有关特定体检,保 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2) 职工的体检由安全部、医院会同劳资部、公司工会结合用工安排协同制定 体检计划。(3) 上岗前体检。新上岗的员工需上岗前进行体检。(4) 换岗前体检。因工作需要进行换岗的员工需进行体检。(5) 退休前体检。到年龄退休的员工需进行体检。(6) 特定的体检。司机,接触粉尘、噪声和危险物品处理人员需定期体检。(7)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室,保管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检查者如需进一步住院治疗,需有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防治研究所出具住院 证明,住院期

12、间,不在享受出差待遇,住院天数超过三十天(含),停发住院期间 奖金。使得病情在最小范围内得到有效的控制;做好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识的宣传、 普及工作。4.3 职业危害检测4.4 职业危害控制(1) 放射不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 小的应隔开。(2) 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 侧。(3)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对散热和有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 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4)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装置,并不的敷设有毒液体 或有毒气体的管道。夏季强烈的太阳光线中,含

13、有红外线和紫外线,生产中红外线和紫外线主要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如气焊和气割等。确保作业场所的光照度符合操作要求。5 相关记录5.1体检计划5.2人员的任命书5.3 接尘史、接触噪音史证明5.4职业病诊断申请书5.5 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5.6矽肺档案6 附则6.1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 行。6.2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6.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四)1.目的和范围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作业场 所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的健康与

14、安全,促进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 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的生产和工作活动;2.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作业场所职业健 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江苏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职责和权限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 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 治职业病,

15、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3.1 总经理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3.1.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1.3、每年向全体员工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 员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 正当要求。3.1.4、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3.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 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 批评或处罚。3.1.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领导在总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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