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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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管理理暂行办办法金融机构构衍生产产品交易易业务管管理暂行行办法已已经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主席席会议通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220044年3月月1日起起施行。 主 席席 刘明明康 二二四年年二月四四日金融融机构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管理理暂行办办法 第第一章 总 则则第第一条 为对金金融机构构衍生产产品交易易进行规规范管理理,有效效控制金金融机构构从事衍衍生产品品交易的的风险,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及及其他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第二条 本办法法所称金金融机构构是指在在中华人

2、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依法设设立的银银行、信信托投资资公司、财财务公司司、金融融租赁公公司、汽汽车金融融公司法法人,以以及外国国银行在在中国境境内的分分行(以以下简称称外国银银行分行行)。 第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衍衍生产品品是一种种金融合合约,其其价值取取决于一一种或多多种基础础资产或或指数,合合约的基基本种类类包括远远期、期期货、掉掉期(互互换)和和期权。衍衍生产品品还包括括具有远远期、期期货、掉掉期(互互换)和和期权中中一种或或多种特特征的结结构化金金融工具具。 第四四条 本本办法所所称金融融机构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可分分为两大大类: (一一) 金金融机构构为规避避自有资资产、负负债的风风险

3、或为为获利进进行衍生生产品交交易。金金融机构构从事此此类业务务时被视视为衍生生产品的的最终用用户。 (二二) 金金融机构构向客户户(包括括金融机机构)提提供衍生生产品交交易服务务。金融融机构从从事此类类业务时时被视为为衍生产产品的交交易商,其其中能够够对其他他交易商商和客户户提供衍衍生产品品报价和和交易服服务的交交易商被被视为衍衍生产品品的造市市商。 第第五条 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是金融融机构从从事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的监管管机构。金金融机构构开办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应应经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审批批,接受受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的监督督与检查查。 非金金

4、融机构构不得向向客户提提供衍生生产品交交易服务务。 第六六条 金金融机构构从事与与外汇、股股票和商商品有关关的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以及及场内衍衍生产品品交易,应应遵守国国家外汇汇管理及及其他相相关规定定。第二二章 市市场准入入管理第七七条 金金融机构构申请开开办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应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一) 有有健全的的衍生产产品交易易风险管管理制度度和内部部控制制制度; (二二) 具具备完善善的衍生生产品交交易前、中中、后台台自动联联接的业业务处理理系统和和实时的的风险管管理系统统; (三三) 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主管管人员应应当具备备5年以以上直接接参与衍衍生交易易活动和和风险管管理的

5、资资历,且且无不良良记录; (四) 应具有有从事衍衍生产品品或相关关交易22年以上上、接受受相关衍衍生产品品交易技技能专门门培训半半年以上上的交易易人员至至少2名名,相关关风险管管理人员员至少11名,风风险模型型研究人人员或风风险分析析人员至至少1名名;以上上人员均均需专岗岗人员,相相互不得得兼任,且且无不良良记录; (五) 有适当当的交易易场所和和设备; (六) 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申请开开办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其母母国应具具备对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进行行监管的的法律框框架,其其母国监监管当局局应具备备相应的的监管能能力; (七七)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

6、外国国银行分分行申请请开办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不不具备上上述(一一)至(五五)所列列条件的的,应具具备上述述(六)、(七七)及以以下所列列条件: (一) 应获得得其总行行(地区区总部)对对该分行行从事衍衍生产品品交易品品种和限限额等方方面的正正式授权权; (二二) 除除总行另另有明确确规定外外,该分分行的全全部衍生生产品交交易统一一通过给给其授权权的总行行(地区区总部)系系统进行行实时交交易,并并由其总总行(地地区总部部)统一一进行平平盘、敞敞口管理理和风险险控制。 第第八条 政策性性银行、中中资商业业银行(不不包括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农农村商业业银行和和农村合合作银行行)、信信托投资资公司、财财

7、务公司司、金融融租赁公公司、汽汽车金融融公司开开办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应由由其法人人统一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申请,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批。 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农农村商业业银行和和农村合合作银行行开办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应应由其法法人统一一向当地地银监局局提交申申请材料料,经审审查同意意后,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批。 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开开办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应向向当地银银监局提提交由授授权签字字人签署署的申请请材料,经经审查同同意后,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批;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拟在中中国境内内两家以以上分行行开办衍衍生

8、产品品交易业业务,可可由外资资法人机机构总部部或外国国银行主主报告行行统一向向当地银银监局提提交申请请材料,经经审查同同意后,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批。 第第九条 金融机机构申请请开办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应应当向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或或其派出出机构报报送下列列文件和和资料(一一式三份份): (一一) 开开办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的申请请报告、可可行性报报告及业业务计划划书或交交易展业业计划; (二) 衍生产产品交易易业务内内部管理理规章制制度; (三三) 衍衍生产品品交易的的会计制制度; (四四) 主主管人员员和主要要交易人人员名单单、履历历; (五五) 风风险

9、敞口口量化或或限额的的授权管管理制度度; (六六) 交交易场所所、设备备和系统统的安全全性测试试报告; (七) 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要求的的其他文文件和资资料。 此此外,不不具备第第七条第第一款(一一)至(五五)所列列条件的的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申请开开办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还应应向所在在地银监监局报送送下列文文件: (一一) 其其总行(地地区总部部)对该该分行从从事衍生生产品交交易品种种和限额额等方面面的正式式书面授授权文件件; (二二) 除除其总行行另有明明确规定定外,其其总行(地地区总部部)出具具的确保保该分行行全部衍衍生产品品交易通通过给其其授权的的总行(地地区总部部)交易

10、易系统实实时进行行,其总总行(地地区总部部)负责责进行平平盘、敞敞口管理理和风险险控制的的承诺函函。 第十十条 金金融机构构开办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内部部管理规规章制度度至少包包括以下下内容: (一) 衍生产产品交易易业务的的指导原原则、业业务操作作规程(业业务操作作规程应应体现交交易前台台、中台台与后台台分离的的原则)和和针对突突发事件件的应急急计划; (二) 衍生产产品交易易的风险险模型指指标及量量化管理理指标; (三) 交易品品种及其其风险控控制制度度; (四四) 风风险报告告制度和和内部审审计制度度; (五五) 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研究究与开发发的管理理制度及及后评价价制度; (六

11、) 交易员员守则; (七) 交易主主管人员员岗位责责任制度度,对各各级主管管人员与与交易员员的问责责制和激激励约束束机制; (八) 对前、中中、后台台主管人人员及工工作人员员的培训训计划; (九) 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规定的的其他内内容。 第第十一条条 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应当当自收到到金融机机构按照照本办法法提交的的完整申申请资料料之日起起60日日内予以以批复。 第第十二条条 境内内的金融融机构法法人授权权其分支支机构办办理衍生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务,须对对其风险险管理能能力进行行严格审审核,并并出具有有关交易易品种和和限额等等方面的的正式书书面授权权文件;分支机机构办理

12、理衍生产产品交易易业务须须统一通通过其总总行(部部)系统统进行实实时交易易,并由由总行(部部)统一一进行平平盘、敞敞口管理理和风险险控制。 上上述分支支机构应应在收到到其总行行(部)授授权和其其授权发发生变动动之日起起30日日内,持持其总行行(部)的的授权文文件向所所在地银银监局报报告。第第三章 风险管管理第十三三条 金金融机构构应根据据本机构构的经营营目标、资资本实力力、管理理能力和和衍生产产品的风风险特征征,确定定能否从从事衍生生产品交交易及所所从事的的衍生产产品交易易品种和和规模。 第第十四条条 金融融机构应应当按照照第四条条所列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业业务的分分类,建建立与所所从事的的衍生产

13、产品交易易业务性性质、规规模和复复杂程度度相适应应的风险险管理制制度、内内部控制制制度和和业务处处理系统统。 第十十五条 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了了解所从从事的衍衍生产品品交易风风险;审审核批准准和评估估衍生产产品交易易业务经经营及其其风险管管理的原原则、程程序、组组织、权权限的综综合管理理框架;并能通通过独立立的风险险管理部部门和完完善的检检查报告告系统,随随时获取取有关衍衍生产品品交易风风险状况况的信息息,在此此基础上上进行相相应的监监督与指指导。 第第十六条条 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要要决定与与本机构构业务相相适应的的测算衍衍生产品品交易风风险敞口口的指标标和方法法,要根根据本

14、机机构的整整体实力力、自有有资本、盈盈利能力力、业务务经营方方针及对对市场风风险的预预测,制制定并定定期审查查和更新新衍生产产品交易易的风险险敞口限限额、止止损限额额和应急急计划,并并对限额额情况制制定监控控和处理理程序。金金融机构构分管衍衍生产品品交易与与分管风风险控制制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适适当分离离。 第十十七条 金融机机构应制制定明确确的交易易员、分分析员等等从业人人员资格格认定标标准,根根据衍生生产品交交易及风风险管理理的复杂杂性对业业务销售售人员及及其他有有关业务务人员进进行培训训,确保保其具备备必要的的技能和和资格。 第第十八条条 金融融机构应应制定评评估交易易对手适适当性的的相

15、关政政策:包包括评估估交易对对手是否否充分了了解合约约的条款款以及履履行合约约的责任任,识别别拟进行行的衍生生交易是是否符合合交易对对手本身身从事衍衍生交易易的目的的,评估估交易对对手的信信用风险险等。 对对于高风风险的衍衍生产品品交易种种类,金金融机构构应对交交易对手手的资格格和条件件做出专专门规定定。 在履履行本条条要求时时,金融融机构可可根据诚诚实信用用原则合合理地依依赖交易易对手提提供的正正式书面面文件。 第第十九条条 金融融机构为为境内机机构和个个人办理理衍生产产品交易易业务,应应向该机机构或个个人充分分揭示衍衍生产品品交易的的风险,并并取得该该机构或或个人的的确认函函,确认认其已理理解并有有能力承承担衍生生产品交交易的风风险。 金金融机构构对该机机构或个个人披露露的信息息应至少少包括: (一) 衍生产产品合约约的内容容及内在在风险概概要; (二二) 影影响衍生生产品潜潜在损失失的重要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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