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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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 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 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

2、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 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 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4、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 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5、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 “三控制 ”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 ”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 ”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此外根据建

6、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4条第 l 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同时,该条还规定: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 年 8月 29 日颁布了建设部令第 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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