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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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增强全员合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依法合规经 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快内控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 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 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规风险管理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 动。第三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四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

2、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 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 屡查屡犯。(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 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 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无知犯错。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 全区信用社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贯彻落实上级行为及联社经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决定、命令不力的;(

3、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 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 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问责机构第六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一)各业

4、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二)联社合规风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2、审议调查报告;3、作出处理决定;4、做好上级行办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风险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5、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提交调 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第九条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 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 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联社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 查。调查组应在作出复

6、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 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联社党组。联社党组在 征询作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 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 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六章责任划分第十二条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二

7、)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 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领导责任人,联保责任人等。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诫免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四)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五)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职能部室、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一)各单位及所属人员每受到一次责任追究,扣减该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分值10分;(二)各单位及所属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集 体)。(三)个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且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 格等次,个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分值不高于80分。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没有制定的,从山东省农 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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