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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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信息披露的内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

2、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五)持续披露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本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

4、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

5、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

6、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

7、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月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

8、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改正;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

9、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情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10、。 (三)经总经理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职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1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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