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自然环境与社会协调关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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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时自然环境与社会协调关系综述作者:吴晓亮 单位:中国经济史研究所苍洱地区已是“人口繁众,生计日艰”,有限的耕地已经不能满 足当地人口的需要,以至于“农产物则菽麦稻梁不能敷食, 多数仰给 外邑”。于是,“穷则思变”,人们“合群结队旅行四方。近则赵、 云、宾、邓,远则永、腾、顺、云。又或走矿厂、走夷方,无不各挟 一技一能。暨些须资金以工商事业,随地经营焉”5(卷六社交部•社会教育)。显而易见,晚清以降苍洱地区的土地利用已经 饱和,甚至达到外溢的程度。还有一些地方因开采矿产而导致良田毁 坏,如洱海南面的赵州双马梢厂,自明嘉靖年间“开采淘金”,其后“金沙淘尽,淘金之人散去”。史载,清康熙

2、年间那里是“水在中行, 田列两岸,沙填河底,冲没田地”。据当地官员的勘察,原本可以灌 溉此地良田四十余里的“双马梢冲”已经是“河沟淤阻”,“田地渐成沙洲,垄亩尽为荒坏” 4(封闭双马梢厂永禁碑记,P147),生 态环境十分恶劣。可以说,洱海地区的土地资源已非明初模样,面临 危机。2.山林资源的破坏。就山林资源而言,洱海地区像苍山十八峰 那样有着“松林荫翳”、“材木繁多”美誉的记载常常出现在明代以 前的文献里。不过,随着人们在山地垦荒、对石材的开采,以及百姓 建屋造宇及日常燃料所需对木材的消耗, 都对山林资源造成较大的破 坏。晚清以降,这种破坏尤为严重。元明以来,大理石特有的花纹深 受世人喜爱,

3、可用作石屏、石床等物。明嘉靖八年(1529年)时, 大理府太和县的地方官员,“擅发民匠攻山取石,土崩,压死不可胜 计”。此类重大的事故引起朝廷重视,不惟官员受到惩处,为杜绝山 崩人亡的隐患,在苍山开采大理石也被奏准“永为封闭,不许复开” 6(卷一百七,P2536)。但是,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活动在清代 颇为盛行,到20世纪初,苍山脚下已经居住有许多以大理石开采销 售的专业人家。像石材丰富的苍山雪人峰,已经成为“近山诸村石工 凿为建筑之用”的石材产地5(卷一山川)。石材的大量开采, 破坏了原有的植被。随着人口增长及其日常生活需要的加大, 森林植 被的砍伐愈演愈烈,成为洱海地区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问题

4、。 文献记 载,清道光年间,浪穹县铁甲场村的村民“擅行刊伐”林木。一些人 对山地所栽松木“期成材木,连根拔起”,这些不良行为引起村民的 不满4(乡规碑记,P184185)。一个叫做“莲曲村”的地方, 其村后的红山以往是“树木荫翳,望之蔚然而深秀者”,可是当人们 习惯“树木成材之日,必为栋梁之选”的生活方式后,尤其是道光年 间的“斧斤伐之”后,昔日林深木秀的风景不再4(栽种松树碑记, P213)。道光年间,赵州陈钊镇凤山种树歌中称:“曾闻故国重 乔木,旦旦而伐成萧然,昔尝美矣。今濯濯晓月虽好,难为妍。” 7(卷 五艺文志)20世纪初,一些有见识的乡绅看到,在社会环境稳定 后有“一切神祠衙署,城乡

5、民房,刹观庙宇,尽另行起盖”的趋向: 像弥渡东西山一带的松林因“公私起盖所需,而且价廉脚省”,人们“竟将东西两山之松树成材者,选成殆尽”。“比年来,闻又有可作房料者,又被附近乡樵昼夜估伐,以致濯濯不堪” 4(封山告示碑, P233)。苍山的应乐等峰本是“林木甚夥”的地方,但清光绪二年出 任云南提督的胡中和一到大理,遂将其占为己有,“建筑炊爨,砍伐 几尽” 5(卷一山川)。当其部众“入山肆行,斩伐抵支柴薪” 时,当地“士民痛惜,保护未能,前往恳乞,咸被诃逐。数月之间, 童然如筵,一株不遗” 5(卷十一循吏)。可见,昔日的林木植 被等已经为满足人们的种种需要而遭受严重的破坏。 3.水资源的枯竭 与

6、水患的频发。就水而言,洱海地区的水资源十分丰厚。在苍洱之间 及洱海南北,百姓世代享受着上苍赐予的苍山十八溪溪水、 洱海湖等, 用以灌溉自己的土地和满足日常用水所需。 但明清以来洱海地区水资 源利用出现较多的问题,或是水源枯竭,如剑川老君山一代,由于一 伙强民沿山滥砍滥伐,“以致水源枯竭,栽种维艰”4保护公山碑记,P173)。或是因水源不够充沛,故民间分时间、分地段使用, 如苍山的拿伟溪,其支流常常是两村轮用或溪水两岸轮用; 南阳溪也 是“各依成规,分别灌溉” 5(卷一山川)。又如赵州“牧棕村 沟”水,主要是“灌溉本村、敬天、甘陀、富乐、东山田地”。按照 分水条例,有的村每月只可以用水四昼夜,像

7、牧棕村可以“每夜鸡鸣 放至天明止”,其余四村“每月四轮,周而复始”。又如赵州“城北 冲水”,具周围军民田地“资其灌溉”,有规定“鸡鸣后军家放水, 戌后民家放水” 7(卷一水利)。不过,关于水资源问题最大的 是水患的频发。明正统年间,亦即明军入滇的七八十年后,洱海地方的水患记录见于史籍,清代记录较详且多。总体上看,明代的水患不算严重,到 清代以后,尤其是洱海湖水源流经的地方,水患频发且破坏性大,尤以洱海河源流经地的邓川州、浪穹县最为严重。明正统十三年(1448 年)邓川州奏:“(本州)民田与大理卫屯田相连,俱沿湖泽,每岁 雨水流徙沙土,将湖尾沟渠淤塞,以致水不泄,禾苗淹没,乞命州卫 军民相兼疏溶

8、。” 8(卷一百六十三,P3161)这是洱海湖的入水口 河尾或叫江尾地方河道淤塞,引发水灾的记录。明成化十四年(1478年)洱海的主要河源溺苴河也发生水灾;入清以后,这一情况更为严重,从康熙二年(1663年)到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 有较大水患18次9(卷五灾祥志)。在浪穹县,明代水患仅有一 次;入清以后的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在白汉涧、三江口、凤羽河等地先后发生10次较大的水患10(卷一天文志•祥 异),给百姓带来极大的灾难。可以说,洱海地区水患频发与明清 以来人类活动关系密切。洱海地区的人口随着明朝大军的进入而迅速增加,大规模的军屯又使荒地得到垦辟,农业进一步发展。到

9、 17世纪时,人口增长迅速与山多田少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在前朝“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的情况下,清朝“惟山麓、河滨尚有旷” 2(卷七百六十四,P393),为解决生存问题,向山麓、河滨地带开垦荒地成为必然。其结果是,当人们将山地与河滨改造为耕地,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的同时,又为自己及后代埋下新的隐患。 云南地 质情况复杂,如果开发集中在河流的发源地,一旦地表植被毁坏,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开挖沟渠引水灌溉很可能改变地下河流的原有功能。如洱海湖上游水源之一的白汉涧水, 其水的发源地一一“塔盘山” 前后的山地被“渐次开垦”,致使“山无草木障蔽,一经大雨,沙石 横下。压毁旱坝,充塞河身”,水患频发

10、10(卷四赋役志• 水利)。通常情况下,上段河流若发生水患,至河流的下段,河患 表现更为肆虐。在经白汉涧等诸水汇合后的溺苴河,连年泛滥,必将 对两岸的居民、耕地和房舍造成严重破坏。止匕外,从河岸周边所见“所”、“哨”、“营”地名可知,在溺苴河水系的发源地和流经地 明朝屯田军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不言而喻。洱海地区社会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回应1,栽种松树,恢复植被,民众自觉性不断提高。在森林砍伐日趋 严重的同时,洱海周边的一些地方或栽种树木,或封山护林,以恢复 原有的自然植被和秀美景观。这种活动,明代就有,且多在明中期以 后,主要在当朝官员的带动之下进行。到清代,尤其是晚清以后,成 为民

11、众的自觉行为,不仅文献多有记载,而且当地人有勒石为据。据 载,明代嘉靖年间叶应麟受军命驻守大理, 他在苍洱之间“教民垦荒 种树”,并且“先于近郭开地,立准程,躬往临视”。官员以身作则 的举动引领百姓“翕然向风”。清嘉庆年间,分掌迤西道的官员宋湘 看到大理三塔后的山地林木濯濯,于是“买松子三石,课民种于三塔 寺后”。在此六年后,他看到“松已寻丈,其势修然成林者”,发愿“何时再买三千石,种遍云中十九峰 4(种松碑,P183)。道光 年间,都督罗思举也劝谕百姓在苍山的中和、龙泉、玉局、小岑、应 乐等五峰“购种栽植”松树,且“饬营分段陪护”,“五十余年,树皆大,已瑜抱”,可谓林木葱葱5(卷十一循吏)。

12、在赵州地方, 乾隆年间赤浦村因官府“劝民种植”, 故“合村众志一举,于乾隆三 十八年奋然种松,由是青葱蔚秀” 4(护松碑,P172)。道光年间, 陈钊镇面对“故国重乔木,旦旦而伐成萧然”的现实,一方面沿城壕 栽柳,一方面“购苍松之种一十有二斛,遍撒万壑千崖边,子来庶民 竞趋事,树艺峻贩如平田” 7(卷五艺文志下•凤山种树歌) 其他地方如莲曲村后的红山,因道光年间大肆砍伐,植被受损严重。 于是“,村中父老子弟共相商议”,在光绪八年六月要求村民“按户 出夫,栽种松子,共有伍斗有零之数,每家合有贰拾余工”4(栽种松树碑记,P213)。经当地官民的努力,植被毁损的情况有所改观。2.订立乡规

13、民约,划定公山,使人们对自然的保护逐步规范和法制化。 如果说清代前期洱海地区栽种树木、保护山林的活动多由地方官员倡 导劝谕而展开。那么,在清代后期有一个更为明显的趋向就是,当地 民众为保护林木荫翳的山地,已经具有更强的自觉性,且更具全民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运用乡规来约束日常行为, 而且开始运用 经济手段和法的力量来实施管理。 乾隆年间,赵州赤浦村村民认识到 山林树木匮乏的原因皆系砍伐造成,于是村民“奋然种松”。数年后, 又制定条规,勒石为据,以规范村民行为。其碑文记“合村公众种松 之主山,永为公山。合村不得横认地主,私自杆葬。所有古冢,任各 归扫”。“倘有无知之徒,希图永利,窃为刊损

14、者,干罚并不能免”。 此为乾隆四十五年事4(护松碑,P172)。乾隆年间,一伙强民在 剑川州老君山滥砍滥伐,“以致水源枯竭,栽种维艰”。到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剑川州的乡绅为保护老君山订立了乡规民约。其规 定明确指出老君山是公众的财产,禁止私人占有,即使“剑川州不得 而私”。为保证公众的利益,制定出“公山应禁条规”,并“勒石” 为据,要求当地民众严格遵守。其中详定“现留公山地基田亩不得私 占”、“禁岩场出水源头处刊伐活树”、“禁放火烧山”、“禁刊伐 童树”、“禁砍挖树根”、“禁贩卖木料”等等4(保护公山碑记, P173)。这些条规反应出当地人对砍伐山林、破坏植被,尤其是对出 水源处的砍

15、伐行为引发的生态失衡已经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不过,这个约定似乎还只是停留在一个道德层面, 无非“右仰遵守”而已,还 缺乏一定的控制手段。道光年间,浪穹县的铁甲场村针对滥伐林木的 现象非常重视,乡规中明确规定“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刊 枝叶,罚银五两。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查获盗刊河展柳 茨,罚银五两”等等4(乡规碑记,P184185)。长新乡也规定 了 “松树不得砍伐”等数条条款,一再强调“倘村里男女老幼人等所 犯此规者,不论大小轻重,各村议定罚银五两,以为充公,临时不得 抗傲此规,勿谓言之不先也” 4(长新乡乡规民约碑,P185)。这 些资料显示,道光以来人们不仅制止森林砍伐等行为,更重

16、要的是, 乡村开始运用经济手段来强化乡规民约的实施。 可以说,在原有道德 规范的层面上,乡规民约的具体落实又多了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 手段。20世纪初,光绪年间弥渡的东西山上林地砍伐严重,当地官 民提议封山护林。考虑到当时百姓的日常生活所需燃料为必需品,他们在封山告示碑中有明细规定,即“凡川中牧樵上山,只准砍伐杂木树,不准砍伐果木松树,及盗修松枝藉故砍树”。对私有山地也 有明文规定:“山主亦不准因无用而砍伐己山松树,只准砍伐杂木树。 若违,一律干究。”凡“上山估伐松树,盗修松枝者,准乡约火头山 主管事老民,将人畜刀斧连所砍之书及柴,送官究治。并垦严禁砍伐 年松、火把”。根据他们的经验,如果封山护林能够实现,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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