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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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转移第一节金融资产转移概述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将所持有的金融 资产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业 务中都涉及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资产 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融资融券等业务等或枸化融资已经出现,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需 要明确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 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因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对企业带来的 财务影响。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界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

2、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 一方(转人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 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 融资产)整体。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 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 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 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 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

3、%转移等。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 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上应用金融 资产转移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 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比如,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企业通常设立特殊 目的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已把金融资产转移到特殊目的主体, 两者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但是,会计处理时,如果企业能够控制该特殊目的主体,这些特 殊目的主体则视同为子公司而应纳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4、(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 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企 业将收取贷款本金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我 略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这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 种情形中,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 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确定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 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

5、最终收款方的义务。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成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 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 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贷 款的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自由 者,同时相应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 融资产转移准则,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 要求,但金融资产

6、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 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是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 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 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 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 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在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 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

7、,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 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取消分段)(取消分段)企业无权 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 行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间内将收取现金 流量再投资作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投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 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本

8、章着重讲解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 的条件以及在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如何进行计量的问题。第二节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主要解决的是金融资产转移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 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的问题。(一)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按照金 融资产转移准则,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

9、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1.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 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 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致使该风险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 的总体变化相比显得不重大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了转入方。这里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但是,当需要通过 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 资

10、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 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通常情况下,通过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协议中的条款,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出企业是否已 经将企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 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 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不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 业也不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企业可以认定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终止 确认该金融资产。(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

11、,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通过企业与 购买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按一定价格向购买方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到期日企业再 将该金融资产购回,回购价为到期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发生 减值,其减值损失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样,企业在金融资产转以后只保留 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也应 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企业将金融资产 出售,同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看跌(或

12、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 重大家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 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即企业保留了部 分担不是几乎所有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此时,企业应 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

13、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 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 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进入那个资产的控制,从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 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及时合同约定转入方有 权处置该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不能判断为转出方已放弃了对所转移 金融资产的控制。转入方是否能够自由处置所转移资产,也是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金融资

14、产实际能力 的一个方面。“能够自由处置”,表明转入方能够单独出售说诸如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 此销售加以限制,使其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并且,不存在与出售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 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 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 际能力。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时,如果该金融资产转移使企业新获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 了某项义务,或保留了某项权利,则企业应当将这些权利或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

15、企业的账户和资 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分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与上述终止确认条件相同,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 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 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1. 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 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

16、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 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 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 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 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做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 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 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这种情形经常出现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例如,银行 通过持有次级权益或承诺对特定现金流量担保,实现了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如果通过 这种信用增级技术,企业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企业就不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3. 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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