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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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下(一)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1年多选)“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多选题】(2011年)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A.公民名誉

2、权纠纷案件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规定。选项A属于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选项B属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选项D属于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均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项C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制度(12年多选)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

3、后即终结。(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特殊情况: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非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2016年新增)【注意】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注意2】当事人

4、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4.公开审判制度(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当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2016年新增)(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结果一定公开)【多选题】(2012年)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答案

5、】ABC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与仲裁。(三)诉讼管辖(09年单选;10多选;13年不定项)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注意】与仲裁区分(独立仲裁原则)。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监禁 原告住所地 (户口)【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不排除

6、一般管辖)(掌握前7条)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2016年新增】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人身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停止支付)、被告住所地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

7、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2016新增】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租金)设置陷阱。(4)协议

8、管辖(2016年新增)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解释】(1)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起诉”与“受理” 为此点命题陷阱。【多选题】(2010年)甲

9、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A.甲住所地法院B.乙住所地法院C.M地法院D.N地法院【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N地(N地的分部实施窃取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M地(乙企业在地的营销策略),被告是甲企业,所以答案是AC

10、D。【单选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X地人民法院D.Y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四)诉讼时效(10年多选;1

11、1、12年单选;13年不定项;14、15年多选)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5年单选)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12、时起计算。【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2011年)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

13、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

14、后 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 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权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 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 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本题中,权利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 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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