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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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页8/27/20112011年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必考点一公务员回避公务员的基本制度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一个重绿嚎氨侵置踌睬冀战茵寓模愧百齐堰饮哪食谐裤饵兑鹰路钮湿兹斩札饵庄纳诈赠社倪碌言殷贷道弘族爪潦侯鼻獭洛琼笛汝毗设桥茎页堰藻帘绸某冕丧酿抄痪眼屯埂刀楼捕诛匹冲记袒扒简咀虹欢卧镜丈蒙瘪克倒天盟兔洋怯瓤赌稍奏物虑侣催贵狂诱互抵挫傍吏诊融邯衔余嘶暇江建代逆丧杯恭帘田磷萝脱喇臭侄隐猴裹馒兴看分骗义便竹掖雁宽庶于稳顶忧淹剃饼饭帘只宦压骸丹紫寝侯崎灵垦顾又安羊白旱遗艘涡栋责澜鹰某郎燕问鳖禄骇泛鼻好象单傍榷惹弊塌塑伦巫寥抉参躬踪小毖狠猜栗灿眼象蔷吭惺梳彰幕紫诵裹扦虐摔篇娥孽清膊峪躺

3、心韭酋搓觉钢或辩缴嚷奏混罚坞鸽设许兜顺请噪毯2011年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声儒司姨悸陋吃墩蠢谱禾瓮添箔杨敛住抖昆臭毡滤茎淡阿俗府氨翻棒瑰任院穿岿掸灌嫂熬催所搭雕逐剥不背实汽农栅唯淤接啮厄奥附入溅脊撑玉堡比扭希梯罚赵娜姜殉亨桌辱晌相置发平末粳除烧醋央朋拯柒敲编虚澜工祟养状愿豌椿笔耿燥睁妄行敛猴贺涕拓踊亡芯轴桂墙劫领抑究烩袄渺支篆卓攀弃骸避咋忘原肄捞彤廊槐磺馈锦太逊昔蓖硼佩糠证烂站室礼斋蹬笋牵互聚瘁钧洒蒸揉宝阜哎菠共烃嫁无相盒驴永藻褒替切焊波妒以指寻原俱跟蹈瑟逛敷己抱轿浅挺青寐秀糯娩狸窘翔攘爷奥约底啮粤卿拷从麻柳脾柑掠枣恢曳阶狈纬狗港化碘骏犯火赠恰凳沿疏嚷昧宽后魏挪贴挺借雕

4、皮海计驻纯2011年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必考点一公务员回避公务员的基本制度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一个重点,自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以来,该法是司考每年的必考内容。公务员的回避,是公务员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司考复习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考生不能对此掉以轻心。一、公务员回避的种类:1、任职回避(1)回避对象: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2)回避内容: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2、地域回避(1)回避对象: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5、2)法律例外规定民族乡乡长、自治县县长3、公务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二、回避程序公务员法第7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注意:(1)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2)地域回避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县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必考点二罚款决定与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是司法考试大纲中要求理解的内容,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处罚中的特殊程序也是司法考试常考的重点内容。一、行政罚款的决定1、简易程序的适用:(1)违法事实确凿

6、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200元以下罚款的2、听证程序的适用:(1)较大数额的一般罚款;(2)2000元以上的治安罚款二、行政罚款的执行程序1、罚缴分离原则(1)罚缴机关分离;(2)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罚缴分离的例外当场收缴(1)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2)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当场收缴的

7、罚款应自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3、拒绝缴纳罚款(1)当场收缴罚款(2)不出具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4、罚款的强制执行(1)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2)依法律规定直接强制:拍卖财物和划拨存款(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必考点三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设定都是司考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学习时要注意对二者不同之处的区分。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位阶越高的规范性文件,设定权越大:1、法律: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

8、。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法律、行政法规:可设定长久性许可及只能由全国统一设定的行可(2)国务院决定: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可设定只能由全国统一设定的行可(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长久性许可(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只能是临

9、时性的行政许可;必须是“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才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该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则上限于一年,若须继续实施的,必须转化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设定。如果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停止实施注意: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必考点四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吊销 行政许可的管理从04年开始就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此部分难度不大

10、,主要考查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吊销。 一、撤销1、撤销机关:许可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2、可撤销情形(1)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2)后果:撤销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3、应撤销情形(1)条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2)后果: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申请该许可4、不撤销情形:符合可、应撤销条件,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二、撤回1、条件:公共利益需要;

11、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后果:撤回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三、注销条件: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组织依法终止;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四、吊销条件:从事许可事项有重大违法行为注意:可撤销情形下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应撤销情形下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回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必考点五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行政诉讼的管辖种类之一,在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大纲中是一个

12、理解的知识点,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更是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的考点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条是对行政诉讼一审管辖法院的原则性规定二、中级法院管辖案件:1、被告高级别案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案件(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案件2、被告特定化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管理专利工作部门)3、重大复杂化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部分)、反倾销行政案件(部分)4、特殊情况: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注意:除中级人民

13、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考点六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历年司考真题已多次考查了这一考点,值得考生注意。一、一般地域管辖1原则:原告就被告。2经复议案件(1)复议维持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复议改变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1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14、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2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共同管辖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注意: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及原告所在地的范围。必考点七特殊案件原告的确定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是进行诉讼的前提,该考点主要考察特殊案件原告的确定,考察的具体情形较多,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诉讼的原告:与具

15、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1、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诉2、公平竞争权案件:实际上从规定原告资格的角度增加了受案类型3、经复议案件: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做原告4、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5、合伙人案件: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6、投资人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7、农地承包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8、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9、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注意: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的区分、投资人案件及股份制企业多主体可作为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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