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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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模板1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须要留意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1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房屋租赁合同篇1 甲方(房主)_身份证号码:_. 乙方(承租人)_身份证号码:_. 一、甲方将南宁市_区_路_号_楼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运用。 二、租期是从_年_月日起到_年_月_日为止。三、租金为人民币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_元整(小写:_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留意以下事项(义务) 1、乙方应遵

2、纪遵守法律,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担当相关责任。、乙方应留意居住和经营平安,自行实行防火、防盗等平安措施。加强用电平安,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平安进行常常检查。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变更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运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在乙方交完租金的状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开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平安、设备完好。在运用中出现问题时应依据

3、不怜悯况区分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全部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需与甲方协商一样,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样、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运用) 九、补充协议 _十、本协议壹式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年_月到_年_月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甲方:_签名/盖章(红印)乙方: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xxx联系电话:xx 本协议签订

4、于:xx年x月xx日即日生效房屋租赁合同 篇2出租人(甲方):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6层 邮 编: 00039 承租人(乙方): 审核备案编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租金托收银行: 公租卡账号: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邮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0xx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方法的通知(京建法0x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试行)(京建住20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5、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项目名称: 公租房项目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 号 号楼 单元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次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36 个月。(二)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3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及详见物品交接清单等相关物品(属甲方全部),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入住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见附件三)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6、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 元/建筑平方米月。 R月季年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可供应家具给乙方运用,月 季 年家具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R月 季 年 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R月 季 年收取,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办理公租卡,并通过公租卡缴纳租金等。(二)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终一个月25日前(假如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内。甲方可托付第三方担当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乙方退租时,甲方自上一缴租期乙方已缴租金数额中按退租

7、当月实际居住天数核减,剩余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应缴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后,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补缴租金和违约金或乙方将租金和违约金干脆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三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赁期内,甲方可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策调整一次租金,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标准及租金总计,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

8、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可在入住后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家具租金)补贴,并在足额缴纳租金后领取补贴。 第四条 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1个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向甲方缴纳押金。实际押金数额与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合计相同。(二)租赁期内,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担当的费用,并刚好通知乙方。甲方从乙方押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日内将押金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押金或缴纳违约金

9、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违约金。(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担当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担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运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由甲方担当;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担当的费用和甲乙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担当的 由乙方担当。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修理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处于平安和适用的状态,履行房屋的修理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平安,对于乙方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甲方不担当修理义务。由甲方担当修理义务

10、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刚好通知甲方修理或更换。因乙方未实行适当措施或未刚好通知甲方修理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担当。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 (二)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变更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马上复原原状并担当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乙方拒

11、绝复原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三)甲方或甲方托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平安检查或修理时,乙方应予以主动帮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缘由导致房屋不能刚好检查、修理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平安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惜运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运用。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运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负责修理,由乙方担当修理和材料费用或根据市场价由乙方予以赔偿。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12、因自然属性或合理运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担当责任。 乙方拒不担当相关费用或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乙方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协作甲方或甲方托付机构的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平安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遇的全部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惜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乙方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拒不赔偿的,甲

13、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惜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乱抛垃圾、杂物,不得私自占用或运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托付机构可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四)租赁期内,乙方应主动协作甲方或甲方托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假如乙方有意拖延、拒绝接受核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变更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六)租赁期内,乙方

1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七)乙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其承租家庭成员发生改变的,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八)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状况发生改变的,乙方应依据本市相关规定照实向申请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接着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短暂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赐予乙方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运用费。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0日内,乙方应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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