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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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淮滨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预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二)人员构成情况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二、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附件:01年度部门预算表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部门情况表 淮编【021】 31号文批复成立的一级行政单位,内设科室,下属财政全供二级单位1个: 7个职能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食品

2、(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或者参与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县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

3、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淮滨县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 药品检验检测体系

4、、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单位共有编制111个,行政编制25个,参照管理事业编个。在职人员7

5、人,遗属1人,退休1人。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二、021年年度部门预算说明 (一)221年收入总计852万元,支出总计852万元,与201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27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工资、社保缴费及乡镇协管员经费增加收入支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年收入预算52万元,其中:221年部门预算结转0万元,财政拨款收入6万元,非税收入106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01年支出预算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6万元,占447;项目支出30.万元,占3.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0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852万元。与21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

6、收支预算增加227万元,增长3632%,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工资、社保缴费及乡镇协管员经费增加收入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85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82万元,占年初预算00%;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51.1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11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离休费、退休费、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37.976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

7、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47万元。2021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021年增加3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数比21年增加8万元。原因:0年度工作任务增加,专项检查加

8、大力度。 3、公务接待费1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预算数比021年减少5万元。原因:公务接待从俭。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局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852万元,包括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完成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需要。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8.3万元 3、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2021年,要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

9、”、“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5、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10、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篇: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1、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及药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储运机构,应确保药品储存配送过程药品质量,药品零售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

12、,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应规范零售药品管理,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对被委托配送企业储存、运输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并将其经营范围内全部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一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另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企业持续合规,承担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门店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

13、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包括配送中心及所属药品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制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在确保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前提下,执业药师可集中注册在总部,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各连锁门店之间进行协调使用。 在配备符合远程处方审核设备及管理制度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通过网络指导连锁门店进行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 第六条配送中心(仓库)应当具有与其

14、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库房(经营特殊低温要求、需冷藏、冷冻药品的还需配备冷库、冷藏箱、保温箱、冷藏车等设备设施)、仓储管理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并确保全流程药品质量与安全。 配送中心(仓库)不得对非本连锁企业所属门店进行药品配送。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有关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其营业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配备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并在确保药品可追溯并做好记录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可调剂药品,但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第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企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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