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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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应急救援设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核心提示立法宗旨: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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