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制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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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制定根据: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 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的机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发挥的功效和作用。包括:行为规 制机能、社会保护机能、社会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意义:1、保障人权2、惩治改造罪犯3、法制建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意义:在于有效惩罚、教育、改造犯罪人,实现刑法公正。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时间失效,以及刑法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的总称。犯罪:一切

2、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处罚性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信息。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分类:一般、同类、直接(简单、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联系,对象是客体的物质表现,客体是犯罪的性质。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决定性质,对象不一定决定性质。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 任何犯罪都有对象。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受到侵害,而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客体是犯罪分 类的重要依据,而对象则不

3、是。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特征:有意性、有体性、有害性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指积极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特征:违反禁止性规。 积极的身体活动2、不作为:指能够为而消极地不为刑法所要求的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意义:1、有无是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 客观基础,和有物质内容的故意犯罪中既遂、未遂的一个标志。2、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 一个依据3、轻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志。因果关系:一定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一种内 在的、客观的联系,即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引起和促进的作用。特点是客观性、 特定性、时间顺序性、内在联系性、一定的

4、复杂性。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以及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本质:相对意志自由的行为选择自由。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直接故意: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区别:意志因素不同,明知内容亦 不同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主观上,故意是明知故犯,对危害结果是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而过 失对危害结果则持明显否定的态度。客观上,故意有无结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过失犯罪 只

5、有发生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上,故意犯罪一律要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 有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 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且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应以故意犯罪论处事后 防卫,有故意的按故意犯罪论处;因认识错误引起的,按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处理。防卫 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负刑事责任:定罪或量刑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6、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条件:1,、起因:合法利益 受到威胁2、时间:实际存在,正在发生3、主观: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害侵害4、限 制:迫不得已5、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6、必要限度:避险损害的 利益保护的利益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的预备形态:已经进行犯罪预备,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状态。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已经实施 了犯罪预备行为2、主观上为了犯罪3、行为在预备过程中停止下来4、停止是由于意志以 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7、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条件:1、及时性,必须在犯罪过程中2、自动性,出于本人意愿3、有效性,有 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种 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刑罚的目的:指国家通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刑罚:指国家审判 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制裁方法。特征:性质上,最严厉的制裁方法。适用对象:犯罪 分子适用主体:人民法院制定主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主刑: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

8、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 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对犯 罪分子剥夺其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 罪并罚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 法。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无期: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指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剥 夺犯罪分子

9、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主观: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刑罚:前后罪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前提: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时间: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赦 免5年以后数罪并罚的特征:一人犯有数罪,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适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缓刑:对象必须是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用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条件:相对条件和绝 对条件限度条件: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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