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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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在医疗行为弓I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 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 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 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 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 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2、,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 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 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 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

3、果关系推定以 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 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 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 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 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 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 机构的

4、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 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 员。在医疗行为弓I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 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 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 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

5、权责任, 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 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 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 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 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 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 分担责任。三、什么是举

6、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 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就 是反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某些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移转给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证明的范围是:(1)实行推定过错原则,证明加害人无过错的事实。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是由已知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中,推定加害人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错,对此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转由加害人承提, 其主张自己无过错,须举证证明。证明属实的,确认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民事责 任;不能证明和证明不足的,确认其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证明加 害人过错的责任。加害人如认为损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 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加害人证明属实的,免除加害人 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除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明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外,其余侵 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均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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