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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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 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公布

2、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食

3、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

4、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5、、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制定目录,分期分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2、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 3、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 4、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目录。

7、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纳入目录食品的建议。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登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工作。填写统一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附一),并按照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汇总调查情况,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

8、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

9、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10、。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的规定。 3、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也

11、可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证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食品生产加工厂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须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三)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二),并提交工商营业执

12、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企业产品标准1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及审查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核审查结论等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省与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和审查企业的工作分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各级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及审查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三)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并对审查组的工作监督管理。审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取得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 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与企业利益有关者应当回避。 (四)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

14、通知书(附三)。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五)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审查组和产品检验机构,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和对企业生产食品的抽样检验。 审查组对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进行现场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六)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所有生产厂点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

15、七)对于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补缺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八)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九)审查组做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附四)不符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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